深圳市打造自行采購項目 全方位監管的探索及思考
深圳市打造自行采購項目 全方位監管的探索及思考
■ 焦仲鳴 胡靜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第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適用本條例。企業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依照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執行?!薄暗谄邨l 政府采購以集中采購為主,自行采購為輔……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由采購人參照本條例規定自行采購……”等內容的規定,自行采購項目屬于政府采購范疇,應當遵循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參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有關部門負責其采購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2019年3月,深圳市財政局制定印發《深圳市本級采購人政府采購工作責任制管理辦法》,對指導市本級預算單位正確行使采購人權利,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提高政府采購質量、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該辦法印發后,財政部先后出臺了《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等多項制度文件,深圳市需要修訂該辦法并將新的制度要求轉化為具體的規定。2022年9月,深圳市財政局制定印發《深圳市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實施辦法》,更加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促進政府采購提質增效,該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自行采購的內控管理及自行采購的實施形式、資格審查、操作程序等有關事項。由此可見,財政部門對于自行采購的管控愈發重視。
深圳市自行采購現狀
近年來,隨著“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推進,根據市財政局歷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規定,政府集中采購限額和品目均在逐年變化:一是政府集中采購限額逐年提高。自2015年以來政府集中采購貨物或服務類項目限額標準是20萬元,2016年調整為50萬元,2019年調整為100萬元,目前2023年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仍是100萬元,政府集中采購限額標準逐年較大幅度提高,使得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空間越來越大,導致自行采購項目的數量逐年增加。二是政府集中采購品目呈現下降趨勢。自2015年以來政府集中采購品目數量是57個,2016年:55個,2017年:49個,2018年:45個,2019年:43個,2020年:30個,2021-2022年:35個,2023-2024年:38個。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采購品目呈現下降趨勢,導致集中采購目錄外項目越來越多,而自行采購項目也隨之逐年增多。在此政策影響下,自行采購業務近幾年來快速發展,同時各政府對于自行采購領域逐漸簡政放權,采購人主體責任越來越強,伴隨而來也涌現出各種問題。如部分預算單位存在內控體系不健全、經費支出不規范、合同管理待加強等問題。
2020年7月,寶安區財政局印發《寶安區自行采購工作指引》,對自行采購的各部門工作職責、采購人內部管理制度、采購預算、采購原則、組織實施方式、合同管理、驗收付款等內容進行了制度化指引。據深圳交易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集團)有關數據,目前寶安區政府采購單位共有704家,其中學校590所(含幼兒園420所),公立醫院10家(含1家市屬醫院),街道10個,其余各級行政部門、事業單位等,涉及大量的自行采購項目,同時也涌現出各種問題,經調查研究,總結為以下幾點原因:
——監管主體缺乏監管手段。自行采購項目普遍具有以下幾點問題:一是標的范圍廣、內容繁雜,包括物業、食材、消殺等各類眾多采購項目,很難實現集約化管理;二是采購程序不統一規范,有的采購單位僅通過科室會議或是一個科長就能決定采購程序,采購程序非常草率;三是采購過程缺乏有效公開手段,有的采購單位僅通過單位門口大屏幕發布招標信息,招標評標更是無監管、無約束,協助調查的幾個案件,均無法有效追溯自行采購項目的資料,對于案件查證、追根溯源是非常大的阻力,這就導致監管主體在缺乏監管手段的情況下,很難做到監管到位,易滋生腐敗行為,甚至在事后回溯過程中面臨數據無法歸集、查無實據、查無可查的困境。
——采購主體缺乏制度管控。部分采購單位對于自行采購工作不夠重視,認為不是政府采購范圍,不需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執行,沒有建立相應的自行采購細則及內控體系,忽視了對自行采購的程序管理工作,再加上采購單位在采購活動中有較大自主權,缺乏有效內、外部監管?,F仍有部分采購單位沒有建立相對完善的內控機制,自行采購過程隨意,容易造成廉潔風險以及財政資金的浪費。
——供應商主體缺乏優質營商環境。自行采購缺乏集招標投標、質疑投訴、信息公開及規則統一的平臺,可能存在采購單位暗箱操作、項目不公開透明的微腐敗行為,且會造成供應商主體質疑投訴不斷。有供應商在過往的自行采購活動中反映自行采購存在信息不公開、交易成本高、效率低、無質疑投訴渠道以及招投標流程繁瑣的問題,這就易導致營商環境惡化,與“放管服”政策精神相悖。
自行采購系統上線的優勢及意義
近期,依托新上線的深圳市統一的智慧采購系統,交易集團以更高標準升級改造自行采購系統,使得自行采購系統操作更便捷,流程更高效,監管更透明,并將這一系統鑲嵌至全市統一的智慧采購系統中供各區借鑒采用,助力全市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數字化、信息化,筆者認為自行采購系統的上線具備以下優勢及意義:
——監管信息全流程公開透明、全流程可追溯。自行采購系統助力自行采購工作全流程監管與廉政防控,破解自行采購項目采購過程不公開、監管信息缺失、事后審查難追溯等難題,實現自行采購各項工作全記錄、全流程可追溯,促進自行采購公開透明、監管集中,規范采購人“自由裁量權”,真正踐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防范于未然”“防范于微然”,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的“鐵籠子”越扎越緊。
——規范交易規則,夯實采購人主體責任的“堤壩”。自行采購系統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實施采購,可以實現統一進場交易、統一交易規則、統一監管手段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切實強化采購人主體意識,發揮采購人主體責任,保障自行采購自主權,自行采購規則規范化管理,讓各類采購人形成“應進則進,能進則進”采購進場交易意識,扎實樹立風清氣正的廉潔采購氛圍。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優化營商環境見實效。一是能有效降低自行采購過程的市場交易成本。線上的電子化采購,使得采購信息和招投標更加便捷、高效,信息傳遞的高速化,降低了采購信息發布的時間成本,其次,使用電子投標文件,能夠減少采購環節,減少紙質標書的制作費用,降低供應商的投標成本,減輕企業負擔。二是提高了自行采購的效率和質量。自行采購的電子化突破了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實現采購過程的信息共享,交易各方主體能夠充分地享受網絡資源,有效減少了信息不對稱的負面影響,采購行為全過程接受自行采購監管部門及社會公眾雙重監督,不僅使“陽光采購”落到實處,增加供應商參與競爭的機會,而且擴大項目競爭性,有效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政策。
——為行業主管部門年度決策提供依據。圍繞“促進公共資源交易陽光化運行”的目標,“制度+系統”雙管齊下規范自行采購活動,自行采購系統可為行業主管部門提供分類別的年度數據分析,精準分析不同類型貨物、服務及工程的年度采購金額、數量、各單位的采購偏好等內容,解決行業監管盲點、痛點,如同類別項目多頻次、多單位購買是否可進行批量集中采購,為下一年度的采購計劃提供決策依據,推動公共資源交易公平競爭、陽光交易、健康可持續發展。
——為采購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務。自行采購系統只需采購人在電腦上進行操作,實現采購主體采購流程“網上辦、公開辦、一次辦”。同一系統流程運行下,輔之以采購人的內控制度,全流程公開、透明,進一步規范各類參與自行采購項目主體的行為,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充分保留各采購人自主權,在堅持“三公”原則和誠實信用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多種方式組織實施項目,采購人采購滿意度和供應商的公平參與度持續提升,進一步促進政府采購活動更加公開、公平、公正。
針對自行采購項目全方位監管的思考
對于自行采購項目全方位監管,筆者有以下幾點思考:
一是建立采購需求管理系統。針對自行采購項目立項環節,采購人在確定采購需求和編制采購實施計劃,并實施相關風險控制管理活動的階段,配套采購需求管理系統進行全過程留痕及審核。采購人可以通過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了解相關產業發展、市場供給、同類采購項目歷史成交信息,在系統上形成采購需求調查報告。同時,在采購活動開始前,針對采購需求管理中的重點風險事項,對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進行一般性審查和重點審查,并形成正式的采購需求,由系統推送至自行采購管理系統。
二是上線自行采購管理系統。針對自行采購項目交易環節,自行采購系統設置進場交易、委托社會采購代理機構、線下自行組織等不同實施方式采購模塊,規定了“評審定標”“競價定標”等各類靈活、豐富的采購方式,全過程線上留痕。配備線上評審、線上抽取專家、電子營業執照登錄等功能,充分降低交易成本,讓交易更高效便捷,提高每次交易的效率和質量,并將交易結果推送至合同履約監管系統。
三是建立合同管理平臺。針對項目簽訂合同、履約驗收階段,采購人可以憑借在自行采購系統形成的備案登記表,在合同管理平臺上進行合同預審、合同辦件、合同履約要素審核、合同備案、合同履約評價等內容,系統實時顯示合同簽訂進度、履約驗收進度等內容,并與資金支付系統鑲嵌對接,實時顯示資金支付進度,保障合同簽約、合同支付的進度提醒等內容,并形成全區合同庫。
四是嵌入預警信息監管系統。可以在自行采購系統中嵌入預警信息監管內容,增加“示警信息”功能點獨立展示示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立案供應商的提示、同一供應商在一年內多次中標同一采購單位多個項目、供應商綜合得分分值差距過大、同一個項目不同供應商的法人相同、兩個供應商一年內同時參與同一項目投標等信息。通過該類提示預警,為監管部門提供線索,及時提醒采購人供應商情況,保障自行采購工作順利進行。
通過以上四個系統模塊的對接串聯,從而實現自行采購項目全過程留痕,全過程監管,全過程追溯等要求,為轄區自行采購項目的實施達成從采購需求、交易過程、合同履約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作者單位:深圳交易集團寶安分公司、深圳交易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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