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集采目錄搶先看】深圳繼續高度集中的采購模式
【2012集采目錄搶先看】
《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日前印發----
深圳繼續高度集中的采購模式
本報訊 記者周黎潔報道 2012年,深圳市對10萬元以上的通用貨物、專用及特種設備、服務類項目等,20萬元以上不屬于發展和改革部門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立項的工程項目等均實行政府集中采購。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日前印發的《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下簡稱“集采目錄”)包括10項通用類貨物、30項專用類貨物、11項服務類項目以及4項工程項目。此外,預算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其他通用貨物、專用及特種設備、服務類項目以及20萬元以上不屬于發展和改革部門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立項的工程項目等均被納入今年該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公務車加油、維修、保險,公務住宿接待等“三公”消費也被列入其中,由該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實施。
與前兩年比較,今年暫不納入集采目錄的項目增加了“國家、部委和省補助資金安排的政府采購項目已經有規定的”一項。此外,今年的目錄不再執行政府采購自主創新制度。
關于集采目錄內項目的組織實施,該市規定,集采目錄中的通用類貨物、服務類項目以及實行預選供應商名錄制度的項目,由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實施。除此之外,以預算金額為界線,15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實施,150萬元以下的由市政府采購中心或者依規定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該集采目錄沒有規定分散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及自行采購等事項。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1999年施行)第10條規定,合同價值10萬元(含)以上的物資、服務,20萬元(含)以上的租賃、修繕和綠化等項目,以及采購目錄規定應當集中采購的項目應實行公開招標。
【延伸閱讀】深圳嚴肅集采項目執行流程
本報訊 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必須先填報集中采購預算,編報并錄入采購計劃后,方可實施采購。這是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對2012年集中采購預算及采購計劃編報和執行提出的新要求。
根據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日前印發的《2012年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和采購計劃執行有關事宜的通知》(深財購規[2011]12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集中采購預算及采購計劃的編報和執行嚴格執行“先預算,后計劃,再采購”的工作流程,各單位必須先填報集中采購預算,編報并錄入采購計劃后,方可實施采購。集中采購預算與部門預算同步執行,每年12月下旬截止使用。采購計劃自下達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
此外,《通知》對集中采購預算及采購計劃的編報和執行還提出應編盡編、規范及時編制的要求。《通知》要求,任何單位不得以瞞報、分拆項目等手段規避集中采購。采購項目名稱不得帶有品牌、型號和規格等有傾向性的表述。據悉,通過金財工程政府集中采購子系統對采購預算編制和采購計劃執行的管理,該市已經實現“預算控制計劃,計劃控制采購,采購結果控制支付”的科學管理鏈條。(周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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