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將首次調用國際采購文書開展調查
歐盟將首次調用國際采購文書開展調查
本報訊 近日,歐盟將首次調用國際采購文書(International Procurement Instrument,以下簡稱IPI),擬對中國醫療器材采購啟動調查,以期消除人們對中國政府偏袒本土供應商的擔憂,確保其公共采購市場的公平與開放。
據了解,IPI的提出最早可追溯到2012年3月。當時,歐盟委員會認為,無論是在《政府采購協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以下簡稱GPA)中,還是與第三方國家的雙邊、多邊協議中,歐盟均開放了相當廣泛的公共采購市場。但同為GPA成員國的美國和日本,公共采購市場的開放程度遠低于歐盟。同時,歐盟的重要經濟伙伴如中國、巴西、印度和土耳其等國尚未加入GPA。此外,新興經濟體在建筑、互聯網等領域的高速發展給歐盟企業帶來了巨大挑戰?;诖?,歐盟委員會認為,有必要采取具有戰略性的政策,以保護歐盟企業免受不公平待遇。2012年版IPI草案也由此應運而生。2016年,歐盟委員會在2012年版IPI草案的基礎上作了相應修訂。2021年,歐盟27個成員國首次在IPI適用的意見上達成共識。2022年,歷經十年的磋商和醞釀,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正式通過了IPI法案。
IPI法案包括序言共四章。其中,第二章為關鍵條款,詳細規定了對第三國的調查和協商程序、IPI調整措施,以及訂約主體豁免和例外情況等。例如,當調查證實了限制性措施或做法的存在,而與有關國家的磋商并沒有導致令人滿意的糾正,或當有關第三國拒絕參與磋商進程時,歐盟委員會為了符合歐盟的利益,應采取調整結果、排除投標或其組合的調整措施。但調整措施僅適用于估計價值超過門檻條件的公共采購程序。其中,對于工程和特許權項目,其估計價值應等于或超過1500萬歐元(扣除增值稅);對于貨物和服務項目,其估計價值應等于或超過500萬歐元(扣除增值稅)。如果歐盟委員會認為第三國采取了令人滿意的糾正措施,可以消除或補救對歐盟經營者貨物或服務進入該第三國公共采購或特許市場的損害,或者第三國承諾取消有關限制性措施或做法,歐盟委員會可以撤銷IPI措施或暫停其適用。同時,如果歐盟委員會事后認為第三國所采取的糾正行動或承諾已被撤銷、中止或不適當地執行,應公開其調查結果,并立即恢復IPI措施。由此可以看出,從決定到撤銷、暫停與恢復,IPI相關條款為歐盟實際執行法案預留了適當彈性,也為與第三國繼續談判并達成協議保留了一定的空間。正因此,有業內人士認為,眼下的結果并非板上釘釘。
(編譯/張舒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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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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