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投標響應材料有效?
【案例看臺】
如何判斷投標響應材料有效?
■ 李瑩 路茜
案例一
A局《政務信息化系統升級改造項目》,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實施采購,采購文件的供應商資格要求中包括“提供2023年審計報告或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磋商小組在進行資格審查時發現,D供應商提供的資信證明,文件開頭稱謂是“X管理所”而非采購人A局或項目采購代理機構,磋商小組認為D供應商不符合本項目資格要求,告知其不能進入磋商評審流程。在成交結果公告后,D供應商提出質疑并因對質疑答復不滿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D供應商投訴稱:“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兩日,公司向開戶行提出資信證明文件的開具申請,由于同時有其他項目需要,銀行開具了不同采購項目(采購單位)的證明文件,而編制響應文件的工作人員疏忽大意混放了資料,雖然稱謂有誤,但材料已包含證明其‘資信狀況’全部內容,滿足資格要求之‘提供開戶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因此磋商小組的決定,違反了《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中‘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等規定,屬于資格認定錯誤。”
案例二
H市婦幼保健院生化設備采購項目,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完成采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審計部門發現在中標供應商提供的制造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上,加蓋了“僅供E縣醫院投標使用”印章,而該醫院并非本項目采購單位。審計認為,項目招標文件資格要求供應商提供制造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為產品合法朔源要求,供應商提供了“僅供其他單位投標使用”的證書,說明其未獲得投標產品制造商的有效授權,應當視為無效證書,采購人存在“未按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情形。(注:中標供應商向審計說明解釋為編制投標文件時錯放成其他項目材料)
案例思考
案例情形中證書(證明材料)是否有效?
在政府采購項目中,采購文件要求供應商提供相應的證書(或證明材料,下同),以佐證供應商(或產品)合法有效,滿足采購需求。采購人或專家如何判定證書是否有效?筆者認為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證書是否真實。法律法規禁止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一份材料是否有效,首要前提就是真實,實踐中提供虛假材料的情形包括編造不存在的業績、偽造跟需求匹配的材料(或證書)、故意竄改(或遮蓋)數據、虛構人員信息等等,也包括供應商在《中小企業聲明函》中隱瞞自身為大企業的真實情況,聲明自己為中小(微)企業從而獲得投標資格或價格扣除等類似行為。筆者認為案例中材料的稱謂錯誤、加蓋了供其他項目使用的印章,客觀上并不屬于虛假材料。
2.證書是否具有法定效力。一份文件是否有法定效力,一是取決于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某些證書有強制性年檢要求,沒有通過年檢則視為無效;如某些證書明確了有效時間、范圍、內容,超出(或未包含)則視為無效;二是采購文件有明確規定,如采購需求中要求提供法定第三方機構檢測報告,這個“法定”,指檢測機構的工作得到國家行政部門認可授權;又如要求提供產品制造商授權書,證明產品有可追溯性、質量售后得到制造商的允諾,授權書自然需要制造商出具并加蓋公章、法人簽署等。筆者認為,案例中的資信證明,由開戶銀行出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頒發,均具有法定效力。
3.證書形式、內容是否符合采購文件實質性要求。在某些情況下,采購文件會對證書的形式、內容作實質性要求,如提供外文證書須附帶中文翻譯件并對中文翻譯件的準確性負責;如要求提供的檢測報告或產品彩頁須包含采購需求的技術指標,否則視為未響應;又如書面承諾函必須包含特定內容,否則視為無效。
實踐中還包括一些雖采購文件沒有明確,但是屬于有關法規規定須實質性響應的內容,如貨物類采購《中小企業聲明函》應當提供產品制造商及其產品、數據等相關內容,否則視為無效。
案例中要求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文件,作為間接反映“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材料,采購文件不會對形式內容做出具體要求,其中稱謂的錯誤并不影響資信證明的實質性要求。《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由監督部門頒發,內容相對固定,屬于行業資格條件,加蓋了供其他項目使用的印章,也不影響證書所要反映的實質性內容。
4.證書內容是否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虛假、不具有法定效力的或不符合采購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材料,一旦被錯誤認可,自然會對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但如果是供應商對可編輯的材料內容進行了增減或修改,則需要視情況進行判斷。
一種情況是響應內容與采購要求不一致,對結論(結果)的判定產生影響。如供應商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聲明的“所屬行業”跟采購文件明確的不一致,則很可能影響“供應商是否為項目所規定行業的中小企業”的判定結果;又如供應商承諾的交貨期并不滿足要求,一旦中標成交后則可能引發合同糾紛;再如要求提供完整的檢測報告,供應商“缺失遺漏”的部分很大可能就是不滿足采購需求的內容。對上述類似內容的增減,均可能導致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損害。
另一種情況則是明顯的形式(格式)或文字錯誤,但不影響采購人或專家對相應事項做出客觀判斷。如財政部發布的“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第40號,供應商錯誤理解格式內容,承諾為“我公司前期是為本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采購人在確認成交結果過程發現并以“供應商不得存在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情形”為由認為項目存在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并提起重新評審,財政部門認為,供應商是否存在為采購項目提供過“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情形,采購人理應知曉;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作出了明顯不符合常理的承諾,磋商文件中對該項內容響應為“是”屬于理解錯誤,實際上并沒有為本項目提供過整體設計、規范編制等服務,現有事實不影響與B大學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本文案例資信證明的稱謂錯誤,并不影響采購文件要求證明的內容,該錯誤并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同理,要求提供《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本身就是為了證明產品制造商生產的合法性,證書上“僅供其他項目使用”的印章并不影響其證明的內容,不會對其他當事人權益造成損害。
5.證書內容是否真實意思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條款,在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的情形下,民事法律行為應屬于依法成立。合同簽訂履行過程,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如財政部發布的“政府采購指導性案例”第33號,供應商按《正版軟件承諾函》模板格式,“承諾投報的計算機產品預裝正版操作系統”,但沒有標明技術需求書中要求的“服務器”“座席客戶端”產品。財政部門認為,供應商已按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文本作出了承諾,意思表示真實、明確,承諾內容不違背相關實質性要求。評標委員會不應以正版軟件承諾不符合要求為由認定該供應商未通過符合性審查。
本文案例供應商提供了資信證明,向采購人或專家表示了真實的財務信譽狀況,稱謂錯誤并沒有違反上述意思真實表達;同樣,《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上的“僅供其他項目使用”印章,也沒有違背供應商向采購人作出真實意思表示(即,產品制造商具有合法生產資格)。
筆者認為,判斷證書(材料)是否有效,應當從是否真實、是否具有法定效力、是否違反實質性要求、是否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是否為供應商真實意思表示等方面綜合判斷。據此,案例中的情形不應該判定為無效。
如何應對案例情形?
筆者認為,一是可視為明顯文字錯誤,予以澄清。在評審環節,采購人或專家可以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將其視為“明顯文字錯誤的內容”,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二是可在合同簽訂時作為補充文件,予以完善。在簽訂合同時,可要求供應商以補充文件方式對錯誤進行修正,補充文件顯然也不會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類似于評審環節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當然,如果是在合同履約過程發現,筆者認為應當將其視為“不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的情形”,合同有效。
(作者單位:貴州衛虹招標有限公司)
小編有話說
投標響應材料的稱謂寫錯,證書加蓋“僅供其他項目使用”印章,一般來講,屬于未按照采購要求提供相關材料,是有瑕疵的。如證書上加蓋“僅供其他項目使用”印章,但并不能就此否定證書的法律效力,更不能就此否定供應商的投標資格,因為《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明確規定,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文章僅作者觀點,誠邀對該案例感興趣的讀者參與進一步討論。
(馬金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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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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