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細化政采領域過緊日子要求
江蘇南通:細化政采領域過緊日子要求
本報訊 日前,江蘇省南通市財政局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采購行為 降低采購成本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重點圍繞采購需求制定、統一帶量采購、嚴控非必要代理和評審費用等方面規范采購行為,通過繃緊“三弦”,細化節支舉措,提高采購效益。
繃緊采購需求之弦,嚴禁申報與實施“非必需采購”?!秾嵤┮庖姟窂娬{采購項目應根據本單位職能與發展的需要,在預算剛性約束前提下,結合落實公平競爭營商環境和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要求,通過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確保采購需求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以及法律法規政策規定。
繃緊預算價格之弦,嚴禁脫離實際任性“豪華采購”。合理確定采購最高限價,《實施意見》明確采購單位應進一步通過市場調研,根據調查論證情況、資產配置標準等合理確定采購項目最高限價。準確應用采購評審方法,明確在滿足采購標的功能需求的前提下,采購技術或服務標準統一、需求完整明晰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主要圍繞價格開展競爭,選用最低評標(審)價法并據以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推進聯合采購與集中帶量采購,明確對于供應標準統一、統一配備標準的辦公設備或采購人有共性需求的采購項目,南通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主管預算單位應通過聯合采購統一談判或集中帶量采購確定價格,發揮規模效應,降低采購成本。
繃緊代理服務之弦,從嚴把控非必要代理與評審?!秾嵤┮庖姟访鞔_集中采購項目原則上不得列支有償委托社會代理機構實施前期采購需求調查、采購文件編制等代理服務費用。分散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社會關注度高、與社會公共利益或公眾安全關系密切的,采購人商請委托集采機構代理采購的,除專業性較強、相對復雜項目外,原則上也不得列支相關代理服務費用。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以最低價確定成交供應商的貨物類采購項目,以及10萬元(含)以下的所有非框架協議和網上商城目錄內采購項目,不得列支相關代理費用和專家評審費用。
(姚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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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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