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聲明函》中不可忽視的內容
【案例看臺】
《中小企業聲明函》中不可忽視的內容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9日,行政監督部門受理一起政府采購案件,A公司反映該項目中標供應商B公司在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中,“移動測評終端制造商為C公司,以上企業,不屬于大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存在控股股東為大企業的情形,也不存在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的情形”,該內容與事實情況不符,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受理本案,針對A公司反映的問題進行了調查核實。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規定的《中小企業聲明函》格式中包括“以上企業,不屬于大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存在控股股東為大企業的情形,也不存在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的情形”的內容。
行政監督部門通過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現C公司的控股股東為D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趙某,趙某同時擔任D公司和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據此,行政監督部門向相關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發函,請其對案涉企業D公司、E公司作出劃型認定,根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的回函,D公司和E公司均為大型企業。
根據調查情況,C公司的控股股東D公司屬于大企業,且C公司與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趙某。
案情焦點
B公司所投產品移動測評終端的制造商C公司,是否屬于大企業的分支機構,是否存在控股股東為大企業的情形,是否存在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的情形。
處理結果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二十條規定:“供應商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聲明函內容不實的,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行政監督部門認定A公司反映內容屬實,B公司提供聲明函內容不實,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中標無效。
行政監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B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啟示
筆者認為,其一,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供應商既有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權利,又有從貨物制造商處獲得充分、準確信息的義務,對出具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聲明函內容不實的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其二,應強化政策落實。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將中小企業扶持政策落實到政府采購各個環節,對中標供應商的《中小企業聲明函》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其三,應規范辦案流程。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投訴處理及政府采購行政處罰中涉及到對中小企業的認定,應向相應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發函,請其作出認定。
(供稿單位:安徽省蕪湖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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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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