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演變
【他山之石】
美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演變
■ 劉小川 唐東會
在1940年以前,美國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并沒有成為人們所關注的焦點問題,但20世紀30年代經濟大蕭條為美國促進中小企業政策的出臺奠定了實踐基礎。
20世紀30年代以前,流行于美國的是古典經濟學指導下的理財思想,主張低稅收,否定大政府,強調自由放任,反對宏觀干預。在這種背景下,經濟運行幾乎完全由市場調節,政府職能狹窄,財政收入規模和支出規模都十分有限。
20世紀30年代初期的經濟大危機宣告了市場萬能論的破產,羅斯福新政把聯邦政府的作用提高到了救世主的地位。自此,美國以凱恩斯主義的財政擴張理論作為制訂財政政策的重要依據,財政支出規模加速膨脹,政府職能范圍延伸到了經濟領域,國家宏觀調控作用得到了提高。
在這一背景下,中小企業普遍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處于不利競爭地位的境遇引發了廣泛的爭議,中小企業的代言人也開始在美國國會出現。因此,有關中小企業的政策被提上了議事日程。
頒布《中小企業法》
在1940年至1941年間,為反擊美國國會的指責,羅斯福政府成立了3個與中小企業有關的單位。這些單位的成立是為了幫助中小企業獲得政府采購合同,但只是咨詢性質,并沒有起多大作用。1942年初,美國參議院中小企業特別委員會盡管缺乏立法程序的授權,但還是向銀行與貨幣委員會提交了一項動議,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幫助中小企業獲得政府采購合同,使人們更加關注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問題。1942年6月,羅斯福簽署了《中小企業法》,旨在利用中小企業的生產能力能在戰爭期間獲得最大的產出,同時使中小企業生存下來。
美國參議院中小企業委員會就中小企業獲得政府合同的問題考慮了多種方案。例如,先讓大企業獲得合同,而后再轉包給中小企業。最后立法通過的方案是授權戰爭生產委員會,從而幫助那些有能力的中小企業來獲得政府采購合同。同時,美國國會要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中小企業證明其有能力完成政府的某項合同之時,就授予其采購合同。
上述政策對美國后續的政策產生了重要影響。這些影響表現在1947年《采購法》、1948年《選擇服務法》、1949年《聯邦財產與行政服務法》。這些法律均認為,中小企業應該在政府采購合同的分配中享受到一個公平的份額。
成立專門機構
朝鮮戰爭的爆發使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問題又被重新提了出來,由此引起人們面臨二戰期間出現過的同樣問題,即政府對待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的不同政策傾向進行新的討論。以上活動最后在政策上的體現就是又成立了一個中小企業代理機構,即國防部中小型工廠管理局。由該局出面獲得政府的大合同,然后再將其劃分為若干個小合同供中小企業投標,最終分包給中小企業。
1953年,就中小企業問題的立法明確地顯示了美國政府政策上的新意圖,即在激勵市場競爭方面,政府不再僅僅依靠反托拉斯法來幫助中小企業,而是在保持反托拉斯法的傳統法規框架下,在鼓勵企業之間競爭的同時,保證各類企業的機會均等。因此,1953年的小企業法宣布,政府在制定政策時應該本著“幫助、商議、協助及保護”的原則來對待中小企業,并為中小企業獲得政府采購合同提供“公平的份額”。
可以看出,在相關法案實行以前,聯邦政府涉及中小企業保護的政策,主要與反托拉斯有關。因為中小企業被視為大財團的犧牲品,所以反托拉斯法被人們期待用來幫助中小企業對抗大財團,尋求一種企業間的組織均衡。1942法案的通過是新舊政策的一個分水嶺。特別是1953年以后,美國政府在幫助中小企業方面開始采取實質性的步驟,如將幫助中小企業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職能轉移到新成立的中小企業管理局。隨著該部門職能的擴展以及有關章程的修訂,中小企業管理局從那時起,就成為政府協助中小企業發展的有力工具。
預留政府合同
如今,美國聯邦政府幫助中小企業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做法主要是預留出一部分政府合同,專門用于中小企業以及其代理人和主要承包商的招標活動。
此外,《購買美國產品法》對保護本國市場的意圖明顯,尤其對中小企業更加青睞。《購買美國產品法》規定,在政府采購項目的國外報價中,如果本國供應商的報價比外國供應商的報價高出不超過6%的幅度,那么必須優先交由本國供應商采購。而對中小企業則更優待,他們可以享受高達12%的報價優惠。也就是說,美國中小企業的報價只要高于不超過外國供應商報價的12%和本國大企業報價的6%,即可以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訂單。這對增加中小企業在美國政府采購市場中的競爭力是十分明顯的。
(本文節選自《中國政府采購政策的思路與框架》一書,本報獲原作者授權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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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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