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完善機制 統一規范市場
【業內觀點】
創新完善機制 統一規范市場
■ 魯玲 宋軍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用新的理念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效益,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建成全國統一的招標投標大市場。
堅持創新引領 推動招投標市場轉型升級
《意見》通篇體現了“創新”的理念。
一是全方位創新。《意見》要求,“不斷強化招標投標制度規則創新、運行模式創新、交易機制創新、監管體制創新。”可以說,規則創新是核心,模式創新是關鍵,交易機制和監管體制創新是保障。只有通過全方位的創新,才能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規范市場秩序,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轉型升級。
二是推出公平競爭指數。《意見》首次提出要在招標投標領域“探索編制招標投標市場公平競爭指數”。公平競爭指數是指一個行業或市場內相互之間競爭的程度。公平競爭指數通過分析一些因素來計算,通常包括公平競爭環境、公平競爭審查、公平競爭監督、公平競爭倡導和公平競爭評測等。筆者認為,推行公平競爭指數可以讓管理更加科學化、精細化,讓一個地區的招標投標市場更加公平、透明并具有可比性。
三是推行暗標評審。《意見》首次提出要“推行隱藏投標人信息的暗標評審方法”。雖然國外早有密封評標等方法,但我國在制度和管理層面上還沒有認定暗標評審的合法性。暗標評審類似于密封閱卷,最大的特點是“評標者不知情、知情者不評標”。與明標評審相比,暗標評審可以減少人為主觀干擾因素,在技術上阻斷“圍獵”專家、傾向性打分、圍標串標等問題的發生,增強了評審的保密性和公正性,為投標人提供了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
四是實行穿透式新型監管手段。《意見》提出,“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要建立數字化執法規則標準,運用非現場、物聯感知、掌上移動、穿透式等新型監管手段,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所謂穿透式監管,是指定期將執行機構派遣到實施單位的“門店”內,對被監管的活動進行實地檢查和審查,使監管主體和活動得到“一站式”管理。穿透式監管是一種新型的監管模式,由管理者直接參與到被管理者的內部管理環節中,對被管理者實施調查、評估、審核等,確保規范執行和安全管理。
堅持標本兼治 構建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筆者認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一些問題早已成了頑癥,若不下猛藥,難以標本兼治。《意見》針對目前招標投標市場出現的問題,提出了一些解決措施。
一是實行招標采購專業人員能力評價,提升采購專業人員的綜合素質。目前,我國并未對招標采購專業人員實行準入制,使得招標采購專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難以適應招標投標改革發展的需要,加大了圍標串標風險。為了全面提升招標采購專業人員的執業水平,《意見》提出,“加快推進招標采購專業人員能力評價工作,研究完善招標采購相關人才培養機制,提升招標采購專業服務水平”。這與《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是相契合的。
二是允許招標人自主研究確定中標人。根據招標投標相關要求,在一般情況下,招標人只能在評標報告推薦的第一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這一規定將招標人的選擇權和決策權分離,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招標人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意見》提出,“探索招標人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范圍內自主研究確定中標人。”即允許招標人在內控機制的約束下,自主地研究確定中標人,而非被動地接受第一中標候選人。此舉強化了招標人的采購決策權,強調了招標人主體責任的落實。
三是認可了非招標采購方式。在招標投標領域,我國長期以來只認可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采購方式,對于非招標采購方式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意見》首次提出要“加強招標采購與非招標采購的銜接,支持科技創新、應急搶險、以工代賑、村莊建設、造林種草等領域項目采用靈活方式發包”,認可了非招標采購方式。
四是加強標準建設,完善標準體系。《意見》提出,“加快構建科學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標準體系,按照不同領域和專業制定數字化招標采購技術標準,滿足各類項目專業化交易需求。建立招標投標領域統一分級分類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規范招標投標信用評價應用。”這里強調了兩個標準,即交易標準和信用標準。筆者認為,交易標準規范交易行為,而信用標準規范參與者行為。通過這兩個標準的完善與規范,達到建立長效機制的目的。
五是試行將投標人資格作為評審因素。投標人資格一般是前置條件,不作為評審因素。但《意見》提出,“積極試行投標人資格、業績、信用等客觀量化評審”,間接地承認了投標人資格可以作為評審因素。
六是推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代碼與招標投標交易編碼關聯應用。筆者認為,此舉是為了建立長效機制,便于投資項目與招標投標交易相關信息的搜索與運用,從而可以終身追責。
堅持從嚴管理 規范招標投標各當事人行為
招標投標是各當事人共同參與的活動,而他們的行為直接決定著招標投標的質量,影響著招標投標的聲譽。嚴格規范各當事人的行為,有助于招標投標行業的健康發展。
一是建立健全招標人對評標報告的審核程序。《意見》要求,招標人要承擔起主體責任,發現評標報告存在錯誤的,有權要求評標委員會進行復核糾正。這在一定程度上將評審權還權于招標人,讓招標人對評審結論有了全面的知情和審查權,也做到了權責對等。
二是實行禁業管理。長期以來,一些招標代理機構無視法律的尊嚴,參與惡意圍標串標活動,嚴重擾亂了招標投標市場秩序。《意見》提出,“對嚴重違法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并實行行業禁入。”筆者認為,此舉能有效地打擊圍標串標違法行為。
三是實行終身負責制。因為評標委員會是一個臨時性組織,所以一些評標專家并未認真地履行職責,有些專家甚至參與圍標串標。《意見》提出,“評標專家對評標結果終身負責。”這意味著評標專家不僅要在評標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且要遵守職業操守,對自己的評標行為負責。
四是要求國有企業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帶頭遵守法律法規。《意見》專門要求“將國有企業組織招標和參與投標納入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從嚴管理”。即要求國有企業在組織和參與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率先垂范,遵守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
(作者單位分別為中南建筑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采招云數智化采購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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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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