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領域串通投標案件引發(fā)的思考
【案例看臺】
教育領域串通投標案件引發(fā)的思考
基本案情
案例一:A公司法人韓某與B公司法人王某為夫妻關系,上述二人共同成立C公司,王某為法人,韓某為最大股東及最終受益人,持股比例為50%。A公司和B公司在2019年D縣智慧課堂采購項目等8個項目中存在串通投標情形。行政監(jiān)督部門對A公司與B公司自2018年以來中標項目進行統(tǒng)計,兩公司共中標項目46個,中標總金額約5058萬元。其中,A公司中標40個,金額約4607萬元;B公司中標6個,金額約451萬元。
案例二:E公司在多個教育領域項目中涉嫌串通投標。行政監(jiān)督部門對該公司中標項目進行梳理,發(fā)現該公司涉案項目共計22個,中標總金額約2700萬元,單個項目最高中標金額約506萬元,時間跨度為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
案件焦點
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涉案企業(yè)A公司、B公司及E公司等涉嫌串通投標項目時間跨度大,涉案累計金額巨大。涉案項目均為教育設備采購項目,設備參數復雜,且其作案手段隱蔽,現有行政調查手段難以取得其違法證據。
處理結果
案例一:行政監(jiān)督部門通過對A公司與B公司涉案項目進行系統(tǒng)分析,發(fā)現兩公司涉嫌串通投標的線索,行政監(jiān)督部門將案件線索和分析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共同研判,經調查,涉案人員韓某是A公司和B公司實際控制人,在多個教育領域政府采購項目中,其組織A公司、B公司等多個公司進行報價,并由A公司中標,A公司與B公司串通投標行為經查證屬實。行政監(jiān)督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對A公司、B公司等進行行政處罰。
案例二: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對E公司涉案項目系統(tǒng)分析時,發(fā)現E公司與其他公司涉嫌串通投標的線索。同時根據公安機關反饋,E公司已在其他案件中因涉嫌串通投標被立案調查。據此,行政監(jiān)督部門與公安機關對E公司開展聯合詢問,協(xié)同辦案。經調查,涉案人員在多個項目中,組織F公司、E公司、G公司等串通投標情況屬實。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啟示
——采購需求擬定程序應規(guī)范。行政監(jiān)督部門在本案辦理過程中發(fā)現,一些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之前,采購人為擬定相關產品參數,組織進行公開方案征集,意向單位提供方案,采購人組織方案評選,最終確定方案征集中標單位。因采購人在方案征集中標單位提供的參數基礎上,綜合其他單位參數確定最終擬采購項目參數,對其中部分參數進行拔高,易導致公開招標時,投標人成本增加,利潤降低,競爭意愿不足。另外,采購人還在方案征集公告中要求當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時,方案征集中標單位不得讓項目流標,否則,在往后其他方案征集活動中該方案征集中標公司將被列入“黑名單”。相關單位為不被列入“黑名單”而找尋公司參與競標,涉嫌圍標、串標,擾亂市場環(huán)境。因此,采購人在面對各類產品采購時,應根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落實采購人主體責任,各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統(tǒng)籌管理領域內采購項目前期方案征集工作,降低圍標、串標風險。
——建立采購文件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本案辦理中行政監(jiān)督部門發(fā)現,一些高校舉辦的各類競賽,多為廠商主辦,高校等部門為獲得較好成績,需采購相應廠商的產品用于訓練等,導致采購文件內設置的采購產品參數等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不利于市場公平競爭,從而極易導致圍標、串標。在部分項目中,甚至存在廠商與采購人在項目方案征集之前就“溝通”好,確定產品參數的情形,導致政府采購程序流于形式,圍標、串標情形頻發(fā)。因此應建立采購文件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采購人編制招標文件需開展公平競爭性審查,對參數設置是否排他、是否存在指向性等進行充分論證,并鼓勵采購人在采購文件正式發(fā)布前,對產品參數、評標辦法等進行公示,接受相關主體監(jiān)督,優(yōu)化產品參數設置及評標辦法,將矛盾前置化解。
——加強招標采購法律宣傳工作。在本案調查過程中,行政監(jiān)督部門發(fā)現涉案人員對幾家公司聯合協(xié)商投標行為所產生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不清楚,認為此行為是行業(yè)領域內慣例做法,法律意識淡薄。
——提升協(xié)同機制建設工作。在本案的辦理過程中,行政監(jiān)督部門與公安機關溝通十余次,就案件分析研判,辦案思路,調查處罰等進行充分交流,在較短時間內完成了案件偵破工作。因此應推動與公安機關、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等行業(yè)執(zhí)法部門建立案件協(xié)同辦理機制,形成共同維護招標投標市場公平競爭的工作合力。
(供稿單位:安徽省蕪湖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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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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