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創新 采購“未來”
【合作創新采購】
合作創新 采購“未來”
■ 徐谷雨
財政部近期頒發的《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將原有的采購“現有產品”,變成了采購“未來產品”,在滿足采購人采購需求的同時,又激勵了民營企業等社會力量創新意識。
政府采購所采購的產品為貨物、服務、工程三類。特別是貨物采購,通常為現有的己知產品,而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采購的是未來產品,需要供應商采用新的技術原理與方法,專研出更符合行業發展的工藝或替代產品。對于專業扎實、善于總結創新的企業,當采購人提出研發目標時,完全有能力、有針對性地提出新的生產工藝或新的技術原理,來實現采購人的研發目標。
以單警非致命性武器研發為例,為保證人質安全,公安機關現有壓制劫匪的方式以手槍等致命性武器為主。在人權保護的主義下,強調了在執法過程中減少對劫匪的傷害。為此,公安機關就能以“單警非致命性武器”做為研發目標,進行合作創新采購。
公安機關經發布公告,談判小組評審,確定研發供應商。研發供應商在規定的時間內制成研發樣品,公安機關對樣品進行驗收合格后,談判小組按照首購產品的評審標準,最終確定電擊槍為創新產品的首購產品,并在以后的“單警非致命性武器”政府采購活動中推廣。
《政府采購合作創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中還建立了風險分擔與激勵機制,有效降低了中小企業創新的經濟負擔。長此以往,必將使中小企業敢于創新、勇于創新,達到財政資金對全社會應用技術研發的輻射效應,促進民營企業的科技創新。
合作創新采購方式同時也對采購人提出了創新意識要求。采購人不僅要做好市場調研,提高采購方案的科學性、可行性、合規性,也要對自身的職能、相關行業的發展、人民對政府服務的要求有清晰的認識,以便擬定更有科技性、可持續發展的創新概念,確保研發目標更有市場價值,達到預期目標及效果,以免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等情形,致使研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
(作者單位:江蘇省鹽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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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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