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低價投標回歸政府采購本來面目
【規制異常低價評審】
讓低價投標回歸政府采購本來面目
■ 印鐵軍 劉虎峻
政府采購因其作為高效配置公共資源的重要途徑而備受社會關注。在眾多議題中,低價投標現象尤為引人矚目,其中各種對低價投標的議論和誤解,讓人無所適從。筆者認為,亟須從理論上正本清源,讓低價投標回歸政府采購的本來面目。
合理性與合法性
——國際通行的舉措。政府采購的目的在于從市場中獲取物美價廉的貨物、工程或服務,以滿足公共機構日常運作之需。在市場環境下,價格是體現供需關系與競爭程度的重要指標。最低價中標原則正是從低價競標演變而來,即在滿足采購需求的前提下,供應商競價決定中標成交結果。供應商在以更低的報價為自身爭取更大的市場份額的同時,也為采購人降低采購成本。換言之,當供應商的價格競爭與采購人節約資金的目標達成一致時,即激勵相容。因此,追尋低價是政府采購為追求物有所值而勢必遵循的必要舉措。
放眼國際,聯合國、世界銀行、亞投行等國際組織,以及英國、美國、日本等市場化國家,均將最低價中標作為競爭評審的基本原則之一,反映出全球范圍內的普遍適用,表明國際社會對價格競爭重要性的認可。因此,我國順應國際趨勢,將“最低價中標”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屬于國際通行做法。
——優質低價的途徑。事實上,低價并非政府采購的唯一標準,只因“價廉”之外還存“物美”之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明確,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而其中的“實質性要求”就包含對技術規格、數量、質量等要求。同時,該條例還規定,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也就是說,對于需求標準統一的項目,滿足實質性要求且報價最低的投標供應商中標,而超出采購需求的投標不能也不應影響中標結果。
在現代商品社會,標準統一的貨物或服務一般是指具備生產技術標準的產品或服務。這些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等,與檢測一起共同構成評價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的基準,提供了客觀、可量化的評價依據。近年來,財政部陸續推出了一批政府采購需求標準,與預算編制標準、資產配置標準一起,共同構成政府采購、資產和預算的標準體系。統一而明確的標準和檢測體系,有助于減少評標過程中的主觀判斷,確保供應商在同等條件下公平競爭,也有助于采購結果的可預測性,確保實現既定的績效目標。
——采購績效的保證。最低評標價法與綜合評分法最大的不同,在于中標結果由供應商報價競爭決定。這使得評審程序簡化、固化,不再依賴采購代理機構,開標就基本確定中標結果。同時,評審將更專注于投標是否滿足采購需求,而評審專家的作用后移至驗收環節,實現由“法官”向“陪審員”轉變。采購績效取決于采購人的采購需求,采購主體責任更加明確。
惡意低價與履約風險
——市場競爭的手段。低于成本的投標價甚至象征性報價,在市場競爭中并不鮮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視為市場競爭手段。對獲取市場份額、品牌推廣或實現長期戰略目標的渴求,都可能導致供應商采取低價策略。就政府采購而言,供應商低價競爭的策略與采購人優質低價的績效目標高度契合。在滿足采購需求的前提下降本增效,是雙贏;但反之,惡意低價可能構成履約風險,影響采購績效。
惡意低價投標通常是指,以低于成本或其他供應商報價的價格進行投標,但無實際履約意圖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對其他誠實守信的供應商造成不公平競爭,而且也將損害采購人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職能。
——惡意低價的識別。盡早識別和否決不能滿足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或惡意低價投標,是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項目成功的關鍵。對于報價明顯低于成本或其他投標者,且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服務水平的情形,應當要求供應商書面說明報價的合理性或保證履約的措施。如果供應商無法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釋,或無法證明其所報價格履約的能力,則應拒絕其投標,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護采購人的利益。
——履約風險的預防。
政府采購并未禁止供應商采取低價投標策略,也未禁止象征性報價。但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制度要求供應商在投標、簽訂合同時,支付一定金額的保證金或保函。若供應商中標后未能履約,則沒收,以提高違約成本,事后再并以罰金、吊銷營業執照、限制市場準入等處罰措施,以確保供應商履約。
最低評標價法的運用
——適用范圍。采購人應該像選擇采購方式那樣,根據采購需求的特點選擇評審方式。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技術復雜或專業性強以及需要與供應商協商解決方案的項目,綜合評分法更適合。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意味著采購人需盡可能明確采購需求,包括應落實的政策功能以及防范履約風險措施在內的商務條款,將所有實質性要求、與報價相關的需求等囊括其中。若采用標準化的方式描述,除了技術服務標準和采購需求標準外,還可以根據項目目標提出更高的技術要求。供應商只需要根據采購需求,提供或承諾提供符合特定技術規格和性能標準的產品、服務,即先滿足需求、后競爭報價。
——政策功能。最低評標價法與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并不矛盾。除了節能節水等強制的政策功能和強制標準一樣作為可否決投標的實質性要求外,價格扣除可以將支持中小企業、支持綠色采購等政策功能與以價格為核心的市場競爭規則完美結合,且無操控可能,比綜合評分法更簡單高效。采購需求標準所包含的政府對綠色環保、科技創新的支持,通過價格扣除傳遞給供應商,從而推動供給側改革,成為政府利用市場手段直接調控市場供給的政策工具。
——信用評價。供應商的履約能力和履約意愿才是順利履約的保證,而提前對履約風險進行預防與管理顯得尤為重要。除了在資格審查階段拒絕不誠信供應商和在評審階段加強對惡意低價的甄別外,在簽訂合同階段提高履約保證也是預防惡意低價的有效手段。同時,在驗收階段還應進行履約評價,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共享履約信用,形成“一處違約、處處受阻”的態勢。
(作者分別為湖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一級調研員、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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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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