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擬破產,可以放棄中標資格嗎?
【有問有答】
企業擬破產,可以放棄中標資格嗎?
■ 本報記者 馬金眈
問題
某單位采購人向中國政府采購報咨詢,一家供應商中標了該單位的采購項目,后來該供應商以公司處于破產清算期間為由申請放棄中標資格,此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回答
對于此種情況,記者采訪了幾位業內人士。他們認為破產清算若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供應商可以放棄中標資格,但供應商能否繼續履約或者決策是否繼續履約,需要由清算組來決定。
有業內人士認為,中標后供應商出現破產清算,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供應商可以放棄中標資格,采購人根據具體情況順延下一中標候選供應商或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還有受訪專家認為,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供應商提交的有關材料,由監管部門來判斷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中科器湖北有限公司總工劉國奇表示,“單純從申請破產的時間維度來看,無法辨別破產是否是因為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者疏忽。如果供應商可以自證確實是屬于不可抗力,那么他們在放棄中標函時,可以同步提交相關資料,由監管部門研判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并決定是否對其進行處罰。另外,考慮到中標人已經出現了破產清算情形,能否繼續履約或者決策是否繼續履約,需要看清算組是否同意,如果清算組不同意繼續履約,可以放棄中標資格。”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關于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后,在破產程序終結前經人民法院允許從事經營活動所簽經濟合同是否有效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答復是:“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破產企業應當自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但經清算組允許,破產企業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前,以清算組的名義從事與清算工作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清算組應當將從事此種經營活動的情況報告人民法院。如果破產企業在此期間對外簽訂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組的名義,且與清算工作無關,應當認定為無效。”
與清算工作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具體是指什么呢?
北京九穩律師事務所律師汪子元告訴記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對于公司尚在履行的合同是繼續履行或者終止履行,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釋義中的觀點,清算組有權根據清算工作的需要作出決定,但是無權進行與清算無關的新的業務活動,清算組在處理此項業務時應當堅持三項原則:一是處理決定必須合法;二是有利于保護公司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三是有利于盡快了結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據此,是否繼續履行合同應當遵照是否有利于保護公司和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
對于上述咨詢,還延伸出兩個問題。其一,以破產清算為由放棄中標資格,是否需要承擔相關責任?其二,處于破產清算期間的供應商是否可以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呢?
對于第一個問題,專家們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若監管部門認為不屬于“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約”的情形,劉國奇認為,供應商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對于第二個問題,受訪專家們認為,一般情況下,處于破產清算期間的供應商不能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參與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應當具備‘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以及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企業破產清算,說明該企業宣告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處理和分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該企業已經不具備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更不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對記者說。
陜西師范大學采購招標管理辦公室曹睿還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明確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的投標(響應)行為與清算活動無關,因此處于“破產清算”狀態的供應商不具備參與政府采購投標(響應)活動的資格。
還有業內人士表示,企業被宣布進入破產清算時,即停止了經營活動。而企業明知已經停止經營活動,仍然要參與投標的行為,已然違反了“三公一誠”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類似案情
四川省內江市財政局曾發布一個相關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結果公告。公告顯示,四川君鈺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君鈺)于2023年3月21日參加了《高縣公安局2023年物業管理服務項目》,于2023年6月27日參加了《成都市龍泉驛區第一人民醫院的物業管理項目》,于2023年7月5日參加了《四川省藥品檢驗研究院的院本部園區物業項目》。投訴人指出,四川君鈺在《高縣公安局2023年物業管理服務項目》《成都市龍泉驛區第一人民醫院的物業管理項目》中成交后,分別向采購人提交的書面材料,以經營不善,已經申請解散公司為由放棄成交結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另外,四川省財政廳2023年9月5日公告(川財采〔2023〕111號)投訴處理決定書中明確,四川君鈺處于破產清算中,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響應活動與清算活動無關,成交成果無效,投訴事項成立。投訴人表示,既然四川省財政廳已經認定四川君鈺處于破產清算中,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自然就不具備參加本次《四川省藥品檢驗研究院的院本部園區物業項目》政府采購活動資格。
對于該投訴事項,公告顯示該投訴部分內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部分內容缺乏事實依據不成立,內江市財政局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予以駁回。
記者通過與內江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聯系得知,該投訴主要是因為投訴人沒有按規定進行質疑,且超過了質疑投訴期,因此予以駁回。記者還了解到,財政部門經調查,四川君鈺在參與本次采購活動前,該公司股東會做出了終止清算正常經營的決議,因此該公司處于正常經營狀態,具備參加此次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二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四)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
(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中標、成交無效。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供應商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處以采購金額5‰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七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小編有話說
小編只是了解了在一般情況下,企業破產清算申請放棄中標資格的情況,但在實際中,可能還有更為復雜的情況,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歡迎大家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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