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際司相關負責人就《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選聘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本報記者 周黎潔 張靜遠
為了加強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采購代理機構選聘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采購工作合法、經濟、高效地開展,財政部于近日印發了《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選聘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財際[2011]13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日前,財政部國際司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的提問。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什么要出臺《管理辦法》?
答:1994年2月7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現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聯合頒布了《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項目國際招標代理機構委托指南》[(94)財世字第026號,以下簡稱《指南》]并實施,至今已有17余年。17年來,法律環鏡、政策環境、市場環境等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3個方面:一是原發文單位的管理職能已經調整。1998年以前,亞洲開發銀行貸款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1998年機構改革后該管理職能調整至財政部。二是《指南》的部分程序和內容與現行的有關法規和制度不一致。例如《指南》中所規定的對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要求不符合《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的要求;《指南》中所規定的“監督與協調”的要求與財政部2006年印發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以下簡稱第38號令)的相關要求不一致等。三是《指南》的適用范圍過于狹窄,只適用于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項目中國際招標采購需要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的活動,不適應當前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歐洲投資銀行、全球環境基金和國際農發基金等國際金融組織業務全部由財政部統一歸口管理的實際情況,也不符合采購代理適用所有采購方式的實際情況。
基于上述原因,為適應新的形勢和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業務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們于2010年下半年啟動了對《指南》的修訂工作。
《中國政府采購報》:修訂工作遵循了哪些重要原則?
答:此次修訂,在內容上,對原文件多項條款進行了實質性修訂,并新增了10項條款內容;并對文體形式進行了修改,將帶有指導意義的《指南》更改為常規管理辦法,以使行文更為規范、制度約束力更為明確,同時更符合當前相關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與需要。
在修訂過程中,遵循了三條重要原則:一是充分考慮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采購代理業務的技術復雜性,屬于咨詢顧問型(智力服務)中介服務的特點。二是遵守《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38號)等相關規定。三是充分保護競爭;明確各關聯方職責。
《中國政府采購報》:《管理辦法》在適用范圍方面作了哪些調整?
答:《管理辦法》適用于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的項目單位以國內資金支付代理費用選聘采購代理機構的選聘活動。“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比《指南》僅包括“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項目”的范圍要廣,符合財政部當前對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業務的管轄范圍;“采購代理機構”的概念比《指南》中稱“國際招標代理機構”的范疇要廣,主要是考慮到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的采購方式除了國際招標方式外,還有很多其他采購方式。此外,《管理辦法》在適用范圍上區分了項目單位用國內資金支付代理費和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支付代理費的情況,滿足了國際金融組織近年來的相關政策的變化。
《中國政府采購報》: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采購代理機構需要具備哪些資格條件才可以參加選聘?
答:《管理辦法》取消了《指南》中“凡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計委批準的有資格承擔國際招標業務的公司均可參加代理機構的競爭”的條款,也就是說,在代理機構資格條件方面,《管理辦法》遵從《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國家有關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的規定。但在代理機構業績、人員從業經驗等方面設置了準入門檻,如在附件一“采購代理機構評分內容與標準”中,新增了最低業績要求,即要求采購代理機構近3年來必須至少承擔過一個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贈款項目的采購代理業務;新增了從業人員最低資格要求,即要求該項目經理需從事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者贈款項目采購代理工作滿5年,且至少已完成了2個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者贈款項目的采購代理工作。這樣規定,一是為了充分體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采購代理業務的專業性,二是為了突出該類項目采購代理業務的服務性特點,即是一項以經驗和知識轉移為特征的智力咨詢服務。
考慮到業績等準入門檻的設置,對新的采購代理機構進入該領域具有一定的限制,因此《管理辦法》規定,允許采購代理機構按自愿原則組成聯營體參與投標。
《中國政府采購報》:《管理辦法》如何體現“充分保護競爭”的原則?
答:充分保護競爭是《管理辦法》貫徹始終的重要原則之一。如在選聘方式上,《管理辦法》要求以公開招標為首選,邀請招標屬于有條件的方式;在評定標準上,更清晰地吸收了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選聘咨詢顧問時最典型的方式“質量成本選聘法”(即QCBS;質量與價格之比為80:20),并明確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在選聘程序上,增加了項目單位編制《選聘征詢文件》的要求,并要求自《選聘征詢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代理申請書》提交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評審委員會成員至少有一半成員從事過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采購執行或管理工作;并規定先開啟并評審《代理申請書》除代理服務費報價以外的部分,再開啟并評審代理服務費報價,以保證評審委員會評審打分時不受價格的影響。
《中國政府采購報》:《管理辦法》如何明確財政部門作為“監管者”的角色定位?
答:根據財政部第38號令的要求,《管理辦法》對各級財政部門在采購代理機構選聘過程中幾個關鍵環節上的審核職責作了規定,下放了權力并進一步明確了財政部門作為“監督者”而非“直接參與者”的角色定位,例如進一步明確、細化了財政部門對選聘工作的審核、備案、檢查監督等職責;禁止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成為評審委員會成員等。為了提高選聘工作的效率,也為了約束地方財政部門過度行使審核權,《管理辦法》還對審核事項的審核時限作了“10個工作日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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