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代理機構公開選聘機制形成
財政部日前印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選聘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采購代理機構公開選聘機制形成
本報訊 記者張靜遠 周黎潔報道 今后,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采購代理機構必須通過公開選聘、充分競爭產生。
財政部日前印發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選聘采購代理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從今年1月1日開始,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的項目單位,以國內資金支付代理費用選聘采購代理機構的,應首選公開招標方式,根據公開的選聘標準、規范的選聘程序,采用低價優先法綜合評定產生采購代理機構。
該《管理辦法》共25條,對采購代理機構的選聘方式、選聘程序、評定標準、各關聯方職責以及資格準入條件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力求選聘活動信息公開、過程規范、競爭充分。《管理辦法》鼓勵更多符合資格條件的采購代理機構參與選聘,允許采購代理機構按自愿原則組成聯營體參與投標。
具體而言,《管理辦法》規定,選聘方式包括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2種,以公開招標作為首選方式,邀請招標須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采用公開招標的,項目單位應當至少在一家國家級報紙和一家項目單位所屬中央部門或者省級政府門戶網站刊登《采購代理機構選聘邀請函》。無論采用哪種方式,參加選聘的采購代理機構都不應少于3家。
在評定標準方面,《管理辦法》吸收了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選聘咨詢顧問時的典型方式,即“質量成本選聘法”(QCBS),質量分與價格分之比為80:20。并要求評審委員會評分時,先評審除代理服務費以外的部分,再評審單獨密封的代理服務費報價。《管理辦法》要求,評審委員會由5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至少有1/3成員從事過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或者贈款項目采購執行或管理工作。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和有利害關系人不得擔任評委。
《管理辦法》規定,選聘工作由項目單位負責組織實施。財政部門對選聘工作負有審核、備案、檢查監督等監管職責。《管理辦法》還對采購代理服務內容和收費浮動標準進行了明確。
隨《管理辦法》一并印發的還有“采購代理機構評分內容與標準”、“采購代理機構選聘邀請函(格式)”及“選聘征詢文件(格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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