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中央單位存在政采不規范問題
政采頭條
中央部門單位2023年預算執行等情況審計結果出爐
部分中央單位存在政采不規范問題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6月25日,審計署發布公告,公布了41個中央部門單位2023年預算執行等情況審計結果。審計發現, 部分中央部門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存在違規設置不合理招標條件等問題。
審計結果顯示,部分中央部門單位設置的不合理的招標條件具體包括:違規設置國家已取消或未經國家認證的資質、職業資格認證;違規設置特定行業業績、供應商規模;違規設置指向特定供應商或供應商的產品、品牌、技術等條件;違規設定最低限價,限制供應商合理競爭;違規設置相關行業省部級獎項作為加分條件等。
在采購人履行主體責任和內控管理方面,部分中央部門單位在政府采購中存在僅由1人經辦缺乏制約;應互相分離的合同簽訂、資產驗收等工作,均由同一科室經辦;對政府采購項目投標審查不嚴,未發現明顯存在的串標等問題;未按評標標準對投標書錯誤或內容缺失等情況進行扣分,使相關投標人得以中標;評標不客觀,對同一投標人在不同標段的同一評分項打分差異大,影響中標結果;采取傾向性引導方式使已參與前期工作的供應商中標;允許不具備資格的投標人通過資格審查或允許不符合資格要求的供應商參與投標并中標;向無實際供貨能力或不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采購貨物;設定的評分條件難以滿足采購需求;未按政策要求設置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評審條件;違規同意中標人分包;履約管理不嚴,未發現中標單位擅自將部分內容委托第三方代為履行;在合同任務未完成的情況下通過驗收并支付尾款等問題。
此外,部分中央部門單位還存在項目先實施后履行政府采購程序;未履行政府采購程序直接確定供應商或直接委托下屬企業實施;化整為零規避集中采購或公開招標;未按規定公開招標,直接通過詢價、談判議價等方式采購;未報批采購方式,或未按規定采取集中采購而實施自行分散采購;對追加采購金額超過約定金額百分之十上限的政府采購項目未按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招標文件中未按規定細化量化評審因素;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時參與的供應商數量未達最低要求;違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不得變更資格條件”的規定,在招標文件發出后,因投標企業均不符合資格條件,刪除了相關資格條件;將不涉密的采購項目作為涉密項目規避公開招標,以邀請招標方式確定供應商;以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開展與原采購合同無關的內容,未按規定重新履行政府采購程序;在中標結果公開前已由中標單位實施項目;從公務機票銷售渠道以外的其他機構采購機票等問題。
審計署在公告中稱,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審計署重點審計了41個部門及所屬346家單位財政預算撥款5824.04億元,發現各類問題金額達226.26億元。其中,部門本級和所屬單位問題金額分別為36.29億元和189.97億元,占比分別為16%和84%。結果表明,部門本級預算執行總體相對規范,所屬單位違反財經紀律等問題仍較多發。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已依法出具了審計報告,提出了審計建議。此后,有關部門和單位正在積極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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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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