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商號主體與生產主體不一致案的啟示
【案例看臺】
產品商號主體與生產主體不一致案的啟示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8日,某市監管部門受理一起采購案件,案件內容顯示C公司在“2022年某校區學生發展中心項目”中提供虛假的《中小企業聲明函》,C公司所屬的智慧黑板、多媒體教學軟件、智能操作筆和無線傳屏系統等產品制造商實際上為S公司,該行為違反《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以下簡稱46號文)第四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一)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即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注冊商標”之規定,涉嫌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經調閱C公司“2022年某校區學生發展中心項目”投標文件,其《中小企業聲明函》內載明“智慧黑板/多媒體教學軟件/智能操作筆、無線傳屏系統/沙盤攝像機/監控報警器/網絡打印掃描復印一體機/教師辦公用品/文化氛圍裝飾”產品制造商為C公司。
2022年8月10日,C公司提供書面《說明函》,函內載明“為提高公司市場競爭力,提供企業在市場中的相關優勢,我公司整合了相關優勢資源,開展了自主品牌產品制造,并與相關產品加工企業簽署了委托加工協議”。同時,C公司在函內說明:智慧黑板、智能筆、沙盤攝像機和監控報警器等產品均是委托其他公司加工生產。《說明函》后附相關產品委托加工協議。
根據46號文第四條和第二十條之規定,結合調查情況,市監管部門最終認定C公司在“2022年某校區學生發展中心項目”中提供不實《中小企業聲明函》的情形,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并對C公司進行行政處罰立案。
在行政處罰調查期間,C公司進行申辯,其公司無主觀提供不實材料、騙取中標行為。第一,其公司一直認為只要參與產品生產過程且商號使用本企業的即為制造商,產品被委托加工的部分屬于生產過程的一個環節。這一理解來源于市場現象,如蘋果公司委托富士康進行加工生產,大眾認為蘋果手機制造商是蘋果而非富士康。因此在本項目投標中其公司對于含有委托加工的產品制造商填寫為C公司。這是其公司結合實踐,對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的一種理解方式。第二,其公司委托加工企業全部為中小企業。因中小企業承諾函中只要求填寫制造商,并無填寫具體加工企業的內容,其公司在投標時不能擅自修改投標文件的格式內容,可見無以大型企業冒充中小企業參與采購工作的過錯和故意。
案情焦點
一是供應商委托其他企業加工生產產品,但該產品最終使用的商號為供應商所有商號,該情形是否符合46號文第四條之規定。
二是供應商基于市場現象、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和對相關政策法規理解不同填寫《中小企業聲明函》,導致部分內容不屬實,該情形應如何處理。
處理結果
C公司投標產品智慧黑板、智能操作筆等產品商號雖為其公司商號,但生產企業為委托的加工企業,并非C公司,即商號主體和生產企業主體不一致。根據46號文第四條之規定,C公司不能享受該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根據46號文第二十條“供應商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聲明函內容不實的,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之規定,C公司在“2022年某校區學生發展中心項目”中提供不實《中小企業聲明函》的情形,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
根據C公司行政處罰調查期間申辯,其公司是基于市場現象,認為只要參與產品生產過程且商號使用本企業的即為制造商,無主觀故意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中標行為,且其委托加工企業均為中小企業,無提供虛假材料的意圖。另外,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將可以享受該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貨物制造商限定為貨物由其自行生產且使用自己商號或注冊商標的中小企業,其目的是將中小企業扶持政策能真正惠及中小企業,該辦法所稱貨物制造商有其特定含義,其外延范圍較窄,與通常所稱制造商有所區別。
監管部門結合C公司申辯理由及相關律師意見,認為C公司申辯具有事實依據,具有合理性,其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內容不實無主觀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規定,對C公司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內容不實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相關啟示
——準確把握政府采購政策。46號文第四條,對享受該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企業提出明確要求,結合本案情況,在貨物采購項目中,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且使用該中小企業商號或者注冊商標,即商號主體和生產企業主體須一致。否則,不能享受政府采購中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同時對于中小企業提供不實材料的,也應根據46號文第二十條規定進行處理。
——妥善處理主體違法行為。《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核心是鼓勵中小企業擁有自主生產產品的能力,并以此扶持實體制造業,促進經濟發展。但受限于該類政策普及程度,相關企業根據自身對市場實際情況的認知和對政策理解等因素,極易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做出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行為,例如本案中C公司產品商號主體和生產企業主體不一致情形。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該類違法行為案件時,應充分保障涉案企業的申辯權力,明晰涉案企業違法行為導致的原因、對相關政策的理解程度、以及違法行為的主觀性和危害程度,綜合考量做出處理。
——加強政府采購政策宣傳。政府采購類法律體系較為復雜,點多面廣,尤其是國家促進經濟發展,扶持中小企業等實體經濟政策不斷推出,一般企業難以在較短時間內完全理解政策,并規范執行,甚至部分企業完全不知道該類政策。例如本案中的C公司就因對46號文第四條的理解不同,導致《中小企業聲明函》部分內容填寫不實。因此,政府采購部門應當對最新政府采購政策進行及時宣傳,做出解讀,必要時應對政策執行中遇到的關鍵事項的認定標準、執行尺度等問題做出解答,為政策落地、發揮效能奠定基礎。
(供稿單位:安徽省蕪湖市財政局)
本報擁有此文版權,若需轉載或復制,請注明來源于中國政府采購報,標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LIZHENG
點擊排行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我國政府采購領域第一份“中”字頭的專業報紙——《中國政府采購報》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創刊!
《中國政府采購報》由中國財經報社主辦,作為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服務政府采購改革,支持政府采購事業,推動政府采購發展是國家和時代賦予《中國政府采購報》的重大使命。
《中國政府采購報》的前身是伴隨我國政府采購事業一路同行12年的《中國財經報?政府采購周刊》。《中國政府采購報》以專業的水準、豐富的資訊、及時的報道、權威的影響,與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國政府采購發展事業的脈搏與動向。
《中國政府采購報》為國際流行對開大報,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個版,全年訂價276元,每月定價23元,每季定價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可以破月、破季訂閱。
歡迎訂閱《中國政府采購報》!
訂閱方式:郵局訂閱(請到當地郵局直接訂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