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由超低報價等引起的投訴案例分析
一起由超低報價等引起的投訴案例分析
關鍵詞
超低報價、質疑投訴程序、個體工商戶投標
基本案情
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組織的“XXX 家具類項目”共A、B、C、D、E五家單位參加投標。在評審結束后,A供應商因不滿質疑回復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A供應商根據公布的評標結果,對以下事項提出投訴:
1.認為B供應商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應當廢標。
2.C供應商屬于個體工商戶,認為不是獨立法人企業,不滿足投標資格要求。
3.根據報價情況分析,懷疑B、C、D和E四家供應商存在串標行為,套取國家財產,非法獲取高額利潤。
當地財政部門依法受理投訴后,依法進行書面審查,并向采購人、代理機構、相關供應商進行調查,作出處理決定。
處理理由
就投訴人提出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相關情況如下:
關于投訴事項1。代理機構在評審過程中提示評標委員會對B供應商的投標報價合理性進行審查,評標委員會認為該報價不屬于“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情形,未要求B供應商在評審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質疑答復階段,B供應商提供了成本核算材料,評標委員會核查后認為“無法推定投標價低于成本價”。投訴處理階段,評標委員會對此也進行了確認,B供應商提交了對其投標報價的相關說明。且投訴人除對部分產品成本信息進行加工、分析,以及提供其自身部分原料采購信息外,對其主張“B供應商的投標報價應當廢標”未能提供其他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根據現有證明材料,投訴人上述主張難以支持。
關于投訴事項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均可以供應商身份參加政府采購活動。C供應商為個體工商戶,根據采購文件要求提供資格證明材料,參加本項目政府采購活動,并無不當,投訴人主張“C供應商,屬于個體工商戶,不是獨立法人企業。這違背了招標文件第一部分第二點申請人的資格要求”“《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是指獨立法人企業”缺乏法律依據。另,投訴人主張“其個體工商戶沒有繳納社會保障資金(企查查可查)”,未經依法質疑,不符合《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不屬于本次投訴處理范圍。
關于投訴事項3。如前述,根據現有證明材料,難以否定B供應商投標報價的合理性。在質疑答復階段,評標委員會對B、C、D、E四家供應商投標情況核查后認為“無可靠證據證明兩家或兩家以上投標人提供的投標文件出自同一終端設備的,或在相同Internet主機分配地址獲取招標文件或網上投標的。經評標委員會對比全部投標文件后,未發現有特別相同或相似之處”。投訴人除提供B、C、D、E四家供應商的投標報價外,對其主張“B、C、D、E供應商存在串標行為,套取國家財產,非法獲取高額利潤”“如果他們沒有串標不可能存在報價如此相似”“那么其目的就是配合D供應商,廢掉其他存在競爭力的企業的價格分,保證D供應商順利中標”未能提供其他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且本機關在調查過程中亦未發現本項目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前述不當情形,故本機關對投訴人此項主張不予支持。
處理結果
當地財政部門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投訴事項2“其個體工商戶沒有繳納社會保障資金(企查查可查)”,未經依法質疑,投訴事項不屬于本次投訴處理范圍。《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
投訴事項 1、2、3 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機關決定:駁回投訴。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一條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四條 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供稿單位:浙江省政府采購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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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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