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頓市場秩序不會是“一陣風”
【探討與爭鳴】
整頓市場秩序不會是“一陣風”
■ 張澤明
前不久,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政府采購領域“整頓市場秩序、建設法規體系、促進產業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以下簡稱《行動方案》),這是近年來首次出臺的以三年為周期的政府采購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筆者認為,整頓市場秩序是《行動方案》部署的首要工作,嚴肅整頓不會是“一陣風”,各方必須高度重視。監管部門要抓好執行重點,而市場主體也要按照文件精神自省自查,做到更加合法合規。
加強協同監管
《行動方案》明確,“財政部牽頭組織,探索建立部門協同、央地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針對當前政府采購領域反映突出的采購人設置差別歧視條款、采購代理機構亂收費、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供應商圍標串標等四類違法違規行為持續開展專項整治,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懾。”可以說,這四類違法違規行為既是當下政府采購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也是政府采購監管的“老大難”問題。而推動政府采購協同監管機制進一步升級,是《行動方案》部署的重點工作。
其實,財政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去年就已經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2023年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三部門聯合監督執法工作機制進行了嘗試。從三部門分工來看,財政部負責對中央政府采購活動開展重點檢查,檢查中發現的虛假檢測認證報告線索移送市場監管總局核實,情況屬實的,財政部依法作出處罰;對供應商串通投標,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財政部依法作出處罰。省、市、縣三級財政部門、公安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參照組織本級政府采購專項整治工作。
《行動方案》是在總結去年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以國務院辦公廳發文的形式將專項整治工作升級,同時將多部門協同監管的機制固化下來。
之前財政部門一直苦于無法及時認定供應商提供的認證證書、檢測報告造假等問題。如今,《行動方案》要求,財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對供應商提供虛假認證證書、檢測報告開展核查,會同公安部門嚴查政府采購招標中發現的串通投標行為,會同紀檢監察等部門就問題線索移送、案件查處等進行協作配合。此舉將之前財政、公安、市場監管三部門聯合執法的機制進行了“升華”,完善了同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管配合與銜接。
此外,《行動方案》還要求,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和單位,建立協調機制,統籌推進政府采購相關工作。可見,更高水平、更加管用的政府采購協同監管機制,已經在推進中。
傳遞嚴管信號
當下對市場進行嚴格監管,整治市場亂象,維護市場正常秩序,不僅僅局限于政府采購領域。今年5月8日,同樣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的《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不僅強化了對招標投標市場的嚴格監管政策導向,而且也涉及對政府采購領域部分問題的監管要求。筆者認為,這兩個間隔時間不長且先后下發的文件,構成了對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市場監管一體化的最新政策指引,也透露出國家對政府采購與招標投標市場整頓的通盤考慮。
《行動方案》要求財政部制定“整、建、促”三年行動工作臺賬,明確各地區和有關部門的任務分工、完成時限,建立督導機制,及時跟蹤工作任務進展,定期評估實施情況。由此可以判斷,《行動方案》部署的政府采購領域三年行動方案,以嚴格整頓市場作為“開路先鋒”,絕不會是“運動式執法”“一陣風走過場”,而是國家針對當前市場亂象作出的有針對性、協同性、全局性的監管措施。
雖然《行動方案》沒有指出四類違法違規行為的具體內容,但從《通知》中不難得知,采購人設置差別歧視條款表現為采購人傾斜照顧本地企業,采購人以注冊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經營年限、經營規模、財務指標、產品或服務品牌等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歧視待遇。采購代理機構亂收費包括違規收取代理費、逾期不退還保證金。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包括供應商提供虛假的檢測報告、認證證書、合同業績、中小企業聲明函、制造商授權函等材料謀取中標。供應商圍標串標包括供應商成立多家公司圍標串標,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異常一致,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投標保證金從同一賬戶轉出等惡意串通行為。
此外,《行動方案》提出要“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懾”,與《通知》一脈相承。筆者認為,若公布相關典型案例,將有助于傳遞嚴管的信號,推動以整治促提升。
形成長效機制
除了強化專項整治,《行動方案》還部署了加強常態化行政執法檢查、創新監管手段提升工作效能等工作任務。這其實是為了鞏固專項整治成果,形成長效機制,從而解決當前政府采購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使政府采購市場秩序更加規范。
在常態化行政執法檢查中,《行動方案》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主動公開受理投訴的電話、地址及投訴書范本,做到“有訴必應”。對投訴中涉及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共同違法的問題,實行“一案雙查”。開展第二批政府采購行政裁決示范點建設,在業務規范、風險防控、處理口徑、隊伍建設等方面提供范例,推進省級以下爭議處理向省級集中。此外,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行動方案》回答記者提問時還透露,下一步將推動開展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研究制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辦法》,明確分級分類檢查標準,提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專業能力和執業水平。
《行動方案》還以升級政府采購電子平臺功能、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機制等為抓手,創新監管手段,提升工作效能。比如,要求逐步實現全國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一地注冊、全國通用”,破除地方保護和隱性壁壘。運用大數據分析、行為預警等手段,動態監控供應商投標、項目評審等政府采購關鍵環節,推進智慧監管,提升監管實效。研究建立相關失信行為糾正后信用修復機制的可行性。
此外,《行動方案》還提出,要完善采購代理機構評價指標體系,引導采購人擇優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等。筆者認為,這些雖然暫未公布具體細則,但卻是值得業內關注的監管創新點。
當然,《行動方案》并不一味強調一個“嚴”字。《行動方案》還在建設法規體系、促進產業發展方面提出了諸多工作要求。比如,支持科技創新、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完善政府綠色采購政策等,都是鼓勵依法依規經營的企業發展壯大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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