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漢陽:政采制度改革應與加入GPA談判通盤規劃
2011年11月30日,我國提交了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GPA)的第3份出價清單,在這份出價清單里,我們首次開放了包括北京等5個省市的地方政府,按照WTO秘書處的要求,今年上半年我國還將提交第4份出價清單,可以說,目前談判的節奏非常快。筆者參與了有關GPA的課題報告,對于研究以及談判的情況有幾點建議和體會。
第一,目前談判節奏越來越緊,但我國加入GPA談判的組織架構和談判機制規格偏低,不利于協調。談判涉及國家的整體利益,需要更高層級的國務院來牽頭談判的工作組和組織架構,從全局性和戰略性角度對談判以及結合談判與國內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進行通盤梳理,這對今后國內政府采購制度的發展更有利。國內政府采購改革制度性的設計,應該與GPA談判結合起來。政府采購制度不僅是財政部門或者集中采購機構的事,而且涉及所有的政府部門采購人,需要通盤規劃考慮。
第二,GPA談判要結合國際形勢。目前的研究過于集中在國內的政府采購規模和市場情況摸底的調查,但是對國外的研究不足,而且沒有結合國際形勢,爭取有利的談判時機,比如在目前歐洲出現債務危機的情況下,我們是否可以在談判中更加主動?
第三,雖然我國加入GPA談判已經進入快節奏的進程中,但目前社會上特別是廣大的企業和供應商對此都不了解,應該進一步加強對企業進行相關知識的講解、普及和宣傳。
第四,加入GPA的談判,一方面是市場開放,另一方面是法律調整。我認為,對目前已經出臺的涉及政府采購以及外貿的一些法律法規,應做合規性審查、研究,做好將來的應對預案;對目前正在研究、準備出臺的法律,應做合規性分析;對計劃未來要出的法律做預先的計劃和安排,為一旦加入GPA后更好地保護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未雨綢繆。
第五,加大服務類采購是財政部提出的工作要點之一,2001年至2010年政府采購統計數據顯示,服務類政府采購的規模增長得非常快,但其占整個政府采購規模的比例并沒有顯著變化,這10年基本上集中在6%-8%之間,可以說占整個政府采購的規模很小。這從一個側面可以看出我國的服務業不夠發達,也是“十二五”正在推動服務業發展的一個背景。政府對服務類的購買做得遠遠不夠,也與我國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有關。以前政府更多強調成立事業單位和機構來自己舉辦公共服務,這與政府采購、公共財政的制度改革相矛盾。借鑒西方發達國家通過購買服務的經驗,加大服務類采購可以給社會提供更多的就業,并為我國的民營企業提供更多發展空間。(作者系國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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