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下屬公司能否參與本單位采購項目
【有問有答】
事業單位下屬公司能否參與本單位采購項目
■ 本報見習記者 彭勇琪
問題
近日有網友提問:“事業單位下屬公司能否參與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
回答
對于這位網友的提問,記者采訪了業內專家。專家表示,事業單位下屬公司可以參與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但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公司要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否則會引發法律風險。
江蘇博事達律師事務所一級律師、高級合伙人杭正亞對記者說:“政府采購法律規范中沒有對供應商與采購人的利害關系作出明確規定。如果事業單位下屬公司滿足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采購文件對供應商規定的資格要求,禁止其參與該事業單位政府采購項目,沒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根據該條規定可知,政府采購市場是開放和包容的采購市場,允許包括本行業在內的所有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山東省濰坊市財政局財稅高級經濟師蔣守華告訴記者,但需要注意的是,該事業單位委派的采購人員和委托的專家組成員,須確保與該單位下屬公司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規定需要回避的情形。另外,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購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不得為所代理的采購項目的投標人參加本項目提供投標咨詢”的規定,如果該事業單位的下屬公司與代理該項目的采購代理機構屬于同一個公司或其分支機構,則該下屬公司不能參加該項目投標;如果該下屬公司與代理該項目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屬于同一個公司或分支機構,但委托了代理該項目的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投標或提供投標咨詢,也不能參加該項目投標。
那么,事業單位的下屬公司是否可以參與本單位上級部門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呢?蔣守華告訴記者:“根據上述分析可知,事業單位的下屬公司同樣可以參與本單位上級部門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他認為,之所以會出現“事業單位下屬公司能否參加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問題,應該是對《條例》第十八條“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產生了誤解。該條規定是針對參與同一合同項下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而作出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關聯供應商之間發生事先溝通、私下串通及圍標等行為,此條規定并不適用于采購人與供應商之間的政府采購關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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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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