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400萬元的裝修、修繕項目必須招標嗎
【有問有答】
超過400萬元的裝修、修繕項目必須招標嗎
■ 本報記者 張舒慧
問題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收到一則提問:超過400萬元的裝修、修繕項目,是否必須招標?
回答
采訪中,受訪專家一致認為,首先需要明確這一項目是否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有關,然后才能判斷招標與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釋義》第七條對“政府采購工程的法律適用”的解釋,只有政府采購工程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屬于《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調整范圍。政府采購工程中的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無關的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等,則不是《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的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而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調整范圍。
第一種情況: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有關,超過400萬元的裝修、修繕項目,是否必須招標?
財政部曾在留言答復中明確,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采購金額達到400萬元以上的,屬于依法應當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此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因此,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仍然屬于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財政部門對此類工程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實施監督。
第二種情況: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無關,超過400萬元的裝修、修繕項目,是否必須招標?
記者查閱了財政部國庫司發給四川省財政廳《關于政府采購工程項目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其中明確,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工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無關的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項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政府采購工程限額標準以上、工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不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政府采購此類項目時,應當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進行采購。
此外,根據財政部留言答復,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采購金額不足400萬元的,以及政府采購工程中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無關,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等,不適用《招標投標法》,而應當執行政府采購制度的相關規定,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管。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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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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