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罰單是否具備跨區效力
本報記者 趙輝 田冬梅
日前,甲公司在參與A省某單位信息系統開發項目招標中,有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違法行為,A省財政廳對此做出相關的行政處罰,決定將此公司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并在一年內禁止參加該省政府采購活動。然而該公司隨后不久又參與了B省的政府采購招標項目并中標,隨后有其他供應商提出質疑其曾有違法行為和行政處罰。那么,被A省處罰過的甲公司是否可以在B省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某地做出的行政處罰是否適用于該地以外的其他地區?
行政處罰與地域范圍有關
根據記者的了解,在政府采購監管機構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通常都會明確處罰的限定范圍,比如某省財政廳關于某公司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中做出禁止該公司在該省行政區域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相關法律專家認為,處罰效力范圍僅限于做出處罰決定的某省政府采購活動,對不在處罰效力范圍內的項目沒有影響。
愛得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海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一般行政處罰的生效范圍取決于做出處罰的行政機關主體,即與行政職權的地域管轄范圍緊密相關。如果做出行政處罰的主體只是某省級的監管部門,那么該處罰的生效范圍也僅限于本地區;如果做出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國家層面的監管部門,那么該處罰將對全國各地區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眾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雷鋒也持相同觀點,他認為行政處罰只對處罰規定的地域范圍有關,對其他地區沒有約束力。
但業內人士也指出,某地做出的行政處罰是否具有跨區域的法律效力,與其他地區招標文件是否有相關規定有關聯。張海軍告訴記者,如果該地區政府采購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曾經有違法行為、被處罰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不得在被限定期內參加本項目的投標。那么,不管供應商在任何地區有過不良行為記錄,均不能參與該地區的招投標。如果招標文件中沒有類似的限制性規定,一般情況下,行政處罰只對處罰相對的地區有效,而對超出這一地域范圍的其他地區并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
全國政府采購市場應進行統一要求
對于行政處罰的地域效力、適用范圍問題,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認為,按照《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只是規定了“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本不應該出現部分禁止的處罰。也就是說,按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處罰,則效力應當不限于省內。但目前政府采購監督機構自己縮小了處罰的效力范圍,自然對外省其他政府采購活動均無約束力。
“中國是個統一立法的國家。參加政府采購的條件也是統一的,不應當允許在一個地方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而在另一個地方不允許的情況。這也是全國統一市場的要求。”何紅鋒進一步分析說,“我們可以把有不良記錄的供應商看成害群之馬,這樣的處罰等于說,這個害群之馬只要不危害我這里就可以了,到別的地方害群去吧。因此如果在這個問題上各地做法不同,今后就應該在全國層面明確統一規定。”
河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的相關負責人也表示,無論是哪個省份的政府采購活動,所依據的法律都是統一的,如果供應商違法的行為是存在的,并因此導致其受到相應的處罰,那么對相關行政處罰的法律效力和適用范圍也應當進行統一的要求,畢竟供應商僅在一地參與投標的幾率也比較小。
招標文件進行限制性規定減少質疑
針對目前不少地方都遇到有供應商質疑或者投訴中標供應商曾在某地具有不良行為或者是被做出在一定時間內禁止參與政府采購市場的處罰,張海軍認為,要想規避或者減少類似問題的重復產生主要可以通過兩個方面:一是,在地方性法規中對此做出相關的規定。即通過地方性法規進一步明確當地對于在其他地區具有不良行為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供應商允許其進入本地政府采購市場。類似的限制性規定不僅可以規范參與本地政府采購投標的供應商市場,而且也為解決該地遇到的類似質疑或者投訴提供法律依據。二是,在招標文件中要明確限制不良行為供應商參與投標,此舉可以說是在當前各地的政府采購實踐中最易操作也最有效的方式。
據記者了解,目前有部分地區已經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有不誠信行為的供應商禁止參與此次投標。”而且招標文件中是否有限制性規定也成為各地解決類似質疑或者投訴的重要依據。但招標文件對供應商資質的要求中都會明確表示必須符合《政府采購法》第22條的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即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通過該規定限制有違法行為的供應商參與投標,但也有業內人士也表示,重大違法紀錄的標準如何界定?“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處罰是否算是重大違法記錄的標準,都需要更明確的法律依據。但無論供應商在哪里因違法行為被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通過建立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檔案和相關機制,有助于促進政府采購供應商依法誠實經營和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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