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社會對低價競爭普遍持反對和防范態度
【他山之石】
國際社會對低價競爭普遍持反對和防范態度
——訪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
■ 本報記者 張舒慧
“無論是天價中標還是0元成交,國內外都是既有質疑,也有贊成。”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盡管0元成交有許多贊許者,但目前世界各國都有防止超低價惡性競爭的規定。可以說,國際社會對公共采購可能出現的異常低價成交,普遍持反對和防范態度。
那么國際上對低價競爭都有哪些規定?據徐煥東介紹,聯合國于2011年重新修訂的《公共采購示范法》第一章第二十條新增了關于否決異常低價提交書的規定。即如果提交書的出價相對于采購標的異常偏低,引起了采購實體對供應商或承包商履約能力的懷疑,在采購實體已經以書面形式請求該供應商或承包商提供可以履行采購合同的資質證明后,仍然對該供應商或承包商持有懷疑,那么采購實體可以否決該提交書。
《政府采購協定》(2012)第十五條第六款規定,收到價格異常低于其他投標價格的投標,采購實體可以核實供應商是否符合參加條件、是否具備履行合同條款的能力。即對于價格異常低于其他投標價格的投標,采購實體可以進行審查,從而避免不合理競爭的發生。
歐盟《2014公共部門采購指令》第六十九條第三款和第五款規定,給予采購當局拒絕投標書的權利。如果能夠確定投標書所包含的異常低價的原因,歸咎于經濟運營者沒有履行其應當遵守的社會、環境以及勞動方面的法律義務,那么采購當局有權拒絕該項投標書。此外,該規定還明確,歐盟成員國有義務向其他成員國提供相關信息。根據其他成員國的申請,歐盟成員國應當通過行政合作的形式,向其提供經濟運營者所提交的價格或者成本具備合理性的證據以及相關文件。
世界銀行新版采購協議《項目新采購框架和規章》于2016年7月生效。其中,《世界銀行對于投資項目融資借款人的采購規章》新增了對非正常低價投標的規定。非正常低價投標或提案指的是,價格看起來非常低,以至于借款人擔心材料存在問題,懷疑投標人或提案人是否具備按合同價格完成履約的能力。針對潛在非正常低價投標,借款人應當尋求包含詳細價格分析、合同標的物、范圍、應用方法、進度計劃、風險與責任分配、投標邀請文件等書面澄清證明。借款人具有拒絕投標的權利,即在價格分析后,借款人如果認為投標人未能證明其有能力按提供的價格履行合同,則可以拒絕其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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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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