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誠信蔚然成風
讓誠信蔚然成風
——淺談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體系建設現狀及優化路徑選擇
■ 問靜怡
政府采購信用體系是指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和要求,建立的用于監督和評價采購主體履約能力的信用評價體系。該體系旨在加強政府采購過程的透明度、公平性,促進誠信經營和良性競爭,提高政府采購的效率和質量。其中,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體系是不可忽視的重要組成部分,即通過信用管理機制,引導供應商在誠信經營、誠信履約的同時,提供優質服務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本文試圖探討全國各地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體系建設的基本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相關的完善措施。
建設現狀
一直以來,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并將其納入重點工作。比如,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弘揚誠信文化,健全誠信建設長效機制”。
目前,全國各地紛紛探索建立了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體系。比如,北京市在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體系中建立了信用修復機制,為失信供應商提供信用修復的機會,鼓勵供應商積極參與信用修復;江蘇省將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納入了政府采購重點環節;廣東省建立了信用懲戒黑名單制度,對有失信行為的供應商進行嚴格懲戒,強化了信用激勵與處罰,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河南省將融資條件與供應商的信用情況相關聯,通過評估供應商的信用狀況,為其提供融資支持;浙江省通過優化供應商信用評價評級制度,實現供應商信用分級分類動態管理,即建立基本情況、公共信用、誠信記錄、用戶評價四個一級指標,經過計算評估后,按綜合信用分值劃分五個不同的信用等級。
這些地方先行先試,在供應商信用體系建設方面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筆者認為,目前還存在標準不統一、規范不一致、更新不及時等問題。
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專欄是中國政府采購網的重要欄目之一,主要用于公布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發生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信息,包括供應商的違法失信記錄和處罰信息。從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2日,共產生了879份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生效中)。筆者分析發現,供應商的失信行為主要分為五大類。
第一類是提供虛假材料謀取成交,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提供偽造的企業資質證書、業績證明或其他相關資質文件,以符合招標文件對供應商的資質要求。該類供應商失信行為數量占比最多,高達46.53%。第二類是串通投標,通過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協商,或者與其他投標人互相約定不真實的競爭關系,以達成虛假競爭的目的。該類供應商失信行為數量占比僅次于第一類,高達37.77%。第三類是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占比為13.99%。第四類是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占比為0.8%。第五類是未按合同約定履約,如未按照合同約定的供貨數量、交付時間等履行合同義務,占比0.57%。此外,還有其他方式的違法行為,占比0.34%。
隨著政府采購數字化的不斷深入,各地政府采購系統逐步落地,形成了政府采購項目采購和電子賣場兩種線上模式。項目采購涉及政府或企事業單位的復雜、大宗采購,強調采購過程公開透明、合法合規;電子賣場更注重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在線交易和便捷性。
筆者發現,供應商在這兩種交易場景下的失信行為略有不同。以電子賣場為例,目前政府采購領域對供應商在電子賣場的失信行為并不明確。筆者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并結合政采云平臺上的供應商交易行為進行分析,發現在電子賣場采購模式下,供應商的失信行為主要分為五類。
第一類是惡意低價競爭,體現為供應商經常以最低價成交,但無能力履約發貨,導致交易失敗的現象頻頻發生。第二類是商品價格過高,存在商品銷售價格高于同期大型電商自營商品平均銷售價格30%以上等違反平臺規則的行為。第三類是未按管理規定及時更新商品價格,發布的商品信息前后出現品牌、價格、圖片、屬性等不一致、重復等情況。第四類是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從而構成違約。第五類是惡意投訴,商家無正當理由或故意捏造投訴行為,旨在詆毀、損害他人聲譽或謀取不正當利益。
優化路徑
——完善供應商信用標準體系及信用信息數據。一要確定信用信息數據的采集范圍和內容,可溯源驗證,確保信息的全面性和準確性,并根據具體的業務需求,將信用數據分為基礎信息、履約信息、投訴舉報信息等,便于統一管理和使用。二要規范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明確不同主體的查詢權限,保護供應商隱私,防止信用信息被濫用。三要規范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措施,包括獎勵、限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列入黑名單等,并完善監督和審核實施辦法,確保獎懲有效執行。筆者認為,對守信供應商給予獎勵和優先選擇,對失信供應商進行懲罰和限制,形成激勵和懲戒的雙重機制,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環的競爭機制。四要建立信用修復機制,包括修復的程序和流程,允許供應商通過整改和改進修復信用。同時,應確保修復結果公開透明。
——建立系統全面的供應商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一要明確負責供應商信用評價的主體及部門,確保評價的公正性和權威性。二要制定詳細的信用評價指標,包括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結合權重系數,形成綜合信用評分體系。當前,各地現有指標對典型的供應商不良交易行為以及履約評價不良行為并未完全列舉,尚不能滿足對供應商交易和履約評價的客觀描述,導致一部分評價失真。三要明確評價方式,確保可結合歷史數據進行分析,以便進一步提高評價結果的準確性和可信度。四要明確信用評價結果在政府采購中的具體應用,如入圍資格、優先選擇等。
——加強供應商信用體系誠信預警監控。預警監控是政府采購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貫穿政府采購全流程,提供采購監管事前預警、事中監控、事后分析。筆者建議,一是加強供應商信用體系誠信預警建設,及時識別潛在的信用風險。二是確定關鍵信用預警規則,如供應商付款延遲、未嚴格履約等問題,為潛在的信用風險設定觸發預警的閾值。三是建立一套完善的誠信預警機制和流程,確保通知人及時發現、處理人及早處理。通過加強供應商信用體系誠信預警監控,可降低信用風險帶來的損失和影響,保障采購主體的穩定性和可持續發展。
——建立健全供應商信用共享機制?!墩少忣I域“整頓市場秩序、建設法規體系、促進產業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提出,“健全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用記錄歸集和發布機制,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要及時向中國政府采購網完整準確上傳失信信息,中國政府采購網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網站等實時共享,為采購人開展相關資格審查提供便利。”由此可見,實現信用信息的統一發布和共享已是大勢所趨。此外,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征信機構、金融機構、行業協會等應向社會公布供應商的信用信息,接受公眾的監督和評價,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共同構建競爭有序、誠實守信的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作者單位:政采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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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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