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簽收時間逾期為由拒收郵寄的質疑函合理嗎
【有問有答】
以簽收時間逾期為由拒收郵寄的質疑函合理嗎
■ 本報記者 鄭楊
問題
近日,有粉絲在《中國政府采購報》微信公眾號后臺留言提問:“供應商采用郵寄的方式發出質疑函,質疑函接收的截止時間是以質疑書發出的時間為依據,還是以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簽收的時間為依據,如果以簽收時間逾期為由拒收質疑函合理嗎?”
回答
“首先要明確質疑函的提交方式。如果采購文件允許快遞郵寄,所依據的時間點通常是以郵寄發出之日的時間為準。”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原高級工程師馬正紅強調:“要注意的是,不要把發出時間與質疑函的落款時間混淆。落款時間很容易隨意更改,不具有作為憑證的效力。”
針對上述觀點,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雍秦權持相同觀點。他補充道:“關于問題中郵寄的發出時間,可以參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供應商質疑答復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進行認定,即截止時間要以郵寄件上的寄出郵戳時間、快遞件上簽注的寄出時間為準。”
同時,關于逾期的問題,雍秦權作了進一步解釋。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政府采購中,供應商以郵寄方式提出質疑和投訴,只要在期限屆滿前交郵,就不算過期。因此,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以簽收的時間逾期為由拒收或不處理,顯然是不符合94號令規定的。并且,根據94號令第十三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那么,在該問題中,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如果拒收的話,會有怎樣的后果?
對此,記者查閱了94號令,根據其中第三十六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如果有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或對質疑不予答復或者答復與事實明顯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說明的情形,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
第三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
(二)對質疑不予答復或者答復與事實明顯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說明;
(三)拒絕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宜。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質疑和投訴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本辦法規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供應商質疑答復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按照采購文件中載明的接收質疑函方式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中心或采購人提出質疑。
通過電子采購系統提出的,提出時間以系統記錄的成功遞交時間為準;通過郵寄、快遞方式提出的,提出時間以郵寄件上的寄出郵戳時間、快遞件上簽注的寄出時間為準。
質疑事項超出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中心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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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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