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項目超出中標人經營范圍 能取消中標資格嗎
【案例看臺】
采購項目超出中標人經營范圍 能取消中標資格嗎
基本案情
供應商Z公司參與了代理機構J公司組織實施的某單位“某鎮志編寫服務采購項目”。經評標委員會評審,X公司被推薦為中標人。Z公司不滿中標結果,認為中標單位營業范圍與圖書(志書)編輯毫不相干,X公司是個文化創意策劃、攝像、會展、婚慶、企業管理、形象策劃、文案策劃、廣告策劃服務公司,且根據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須知前附表第19條顯示:主體、關鍵性工作不得分包。中標單位X公司超范圍經營,應取消其中標資格。
該項目采購方式為公開招標,有5家供應商參加投標,X公司為中標人。被投訴人X公司收到投訴人Z公司對于本項目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提出的質疑函,代理機構J公司針對質疑事項作出書面答復。
Z公司對質疑答復不滿意,向當地財政部門提出投訴。
處理理由
該項目為采購“鎮志編寫”服務,并非國家限制經營、特許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經營項目。X公司經營本項目是否超范圍經營,當地財政部門無權認定,且除國家限制經營、特許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之外,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并不禁止供應商超經營范圍參與政府采購項目。
處理結果
當地財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駁回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供稿單位:浙江省政府采購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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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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