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
我國將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
本報訊 記者吳敏報道 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日前聯合印發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我國將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
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有關司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闡釋了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重要意義。其中指出,在全國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重要體現,也有助于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水資源稅改革成果。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充分發揮稅收杠桿作用,有利于增強企業等社會主體節水意識和動力,鼓勵企業通過節水改造和技術創新提高用水效率,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循環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時,水資源費改稅試點與地下水超采治理、取水許可管理等其他改革措施相互配合、協同推進,有利于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全面提升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水平。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完善以資源稅、環境保護稅為主體“多稅共治”,以系統性稅收優惠政策“多策組合”的綠色稅收體系,支持我國經濟社會綠色轉型,助力美麗中國建設。
《辦法》對水資源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額標準、稅收優惠等稅制要素作出了具體規定。比如: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
在稅額標準方面,水資源稅根據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額。國家統一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標準,具體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同時,要求對取用地下水、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
在稅收優惠方面,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等五種情形,免征水資源稅;對超出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農村集中飲水工程取用水,授權地方減免水資源稅;對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相關納稅人,減征水資源稅。
在收入歸屬方面,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后,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原水資源費收入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適當增加地方自主財力。
在稅收征管方面,健全稅務機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征稅機制,強化對納稅人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監管,規范和加強稅收征管。
據了解,相對于前兩次改革試點,《辦法》主要有四個方面的政策調整:一是完善稅收制度。《辦法》進一步界定了水資源稅征收范圍和對象;細化了納稅人取用水適用多個稅額標準的申報納稅要求;強化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正向激勵引導作用;與資源稅法有關規定相銜接,將水資源稅的納稅地點由生產經營所在地調整為取水口所在地等。二是擴大地方權限。《辦法》適當擴大了地方稅收管理權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減征和免征的稅收優惠政策;簡化水資源稅的稅額標準,授權地方在確定具體稅額時有更多調整空間;授權地方確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資源稅核定方法和計征方式等。三是健全征管機制。《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納稅人申報納稅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同時,進一步健全了稅務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協同配合機制,提高水資源稅征管效率。四是理順價稅關系。《辦法》明確了水資源稅和供水價格的關系,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為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水資源稅與自來水價格實行價稅分離,通過稅收引導相關企業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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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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