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供應商資格承諾制的幾點思考
【一線思考】
關于供應商資格承諾制的幾點思考
■ 萬詩雨 汪倩如
前不久,福建省財政廳印發通知,明確自今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購領域推行供應商資格承諾制,推進政府采購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在推行資格承諾制后,供應商在政府采購項目資格審查階段只需提供書面承諾函,即可免于提供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等資格審查所需的證明材料。
其實,這并不是供應商資格承諾制第一次進入大家的視野。早在2019年,湖南省政府采購協會就結合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推出“邀約邀請—邀約—承諾”的流程,并于2020年全面推行。隨后,云南、深圳、蘭州、重慶、江西等地也相繼發布公告,紛紛實行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承諾制。截至目前,供應商資格承諾制的提出已有近五年的時間。
供應商資格承諾制,是指供應商不需要像以往一樣,提供表明自身財務狀況良好、依法繳納稅收等證明材料,而是提交一份資格承諾函。當然,供應商作為承諾制的第一責任人,需對承諾函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對于提供虛假承諾的供應商,將按照規定給予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處罰,切實維護政府采購活動的公平公正。
在筆者看來,確保承諾的真實有效,是成功推行該制度的關鍵。從各地做法來看,目前承諾制主要以事后監管方式為主,如設立罰款、列入失信清單、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一系列懲罰措施。但不可忽視的是,事后監管通常在問題發生后才進行干預,過度的事后監管在帶來監管資源消耗的同時,也增加了涉及責任判定的法律爭議與訴訟的社會成本。一言以蔽之,確保信用承諾真實有效,責任在事后,功夫應在事前。
一是建立統一、清晰、規范的承諾函格式標準。2020年,青島市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出,要實行標準統一、內容明確的資格承諾制。供應商資格承諾制以提供規范格式的聲明函為載體,變冗雜的資格要求證明材料為標準統一、內容明確的資格承諾制。然而,標準統一、內容明確的承諾函目前在全國范圍內還未能有效形成。因此,若能夠建立一套更加詳細規范的承諾函書寫標準,對供應商的基本信息、所承諾的范圍等有更明確的闡述,將有利于供應商降低投標或者響應成本。
二是搭建全國政府采購信用信息電子化交互共享平臺。目前,部分地區在實施承諾函制度時明確提出,供應商需承諾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中國裁判書網”等渠道查詢到其信用、財務、違法記錄等相關情況。由此可見,企業的各種信用信息較為分散,給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核查帶來許多不便。若打造一個供應商信息交互共享平臺,及時將經營主體登記、資格、信用、違約等信息上傳到該系統或網站,投標人也可定期向其遞交經過認證的電子版業績證明文件、信用記錄文件等,則可有效打通信息壁壘,減輕審核壓力,提高事前管理規范,減少事后追查障礙。
三是在電子化交互共享平臺設置攔截功能。系統可自動攔截在“政府采購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和“行政處罰企業名單”上的供應商,從而降低不良信用及違法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概率。如此一來,可從事前角度增加供應商資格承諾的有效性與真實性,也可減少事后監督排查的工作量。
(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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