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代理機構監管 構建良好交易秩序
加強代理機構監管 構建良好交易秩序
《深圳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
本報訊 記者袁瑞娟 通訊員李文卿報道 近日,記者從廣東省深圳市財政局獲悉,自2024年12月10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施行,有效期為5年。
“為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促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專業化發展,規范政府采購活動,提高政府采購質效,我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印發《實施辦法》,這有利于加強代理機構全方位、全周期、全鏈條監管,有利于引導采購人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規范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深圳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主任邵潔笙表示,制定《實施辦法》還有利于壓實代理機構對評審現場的管理責任,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曝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助力構建良好的政府采購交易秩序。
據介紹,《實施辦法》共有六章三十八條規定。其中,突出的亮點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加大代理機構從業管理力度。《實施辦法》中列明了代理機構的七項重要職責,其中提出的“依法組織開展評審工作,加強評審現場管理,維護評審秩序”,進一步明確了代理機構加強評審現場管理的職責。同時,《實施辦法》明確要求依法變更從業信息,對不及時變更從業信息且經提醒仍不改正的,深圳市財政部門授權集中采購機構暫停該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系統的操作權限。《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明確代理機構不得收取七類費用,加大力度整治行業違規亂收費行為。
二是完善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制度。為避免重復檢查,優化營商環境,《實施辦法》明確,深圳市財政部門統籌負責當年度深圳市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工作,并牽頭擬定代理機構監督檢查實施方案,具體可以由市、區財政部門分別開展檢查,也可以市、區聯合統一檢查。市區財政部門按照統一標準出具檢查工作報告,形成監督檢查結果以及行政處罰決定并向社會公開。此外,市、區財政部門可以結合日常工作中發現或收到的問題線索,依法對代理機構開展定向檢查。
三是推行代理機構監督評價機制。《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對已在深圳市從業的代理機構開展監督評價,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代理機構進行綜合評分。監督評價依托政府采購監管平臺,采取在線填報、在線監測、書面檢查、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市、區財政部門根據評價結果對代理機構實行差異化監管,并將評價結果推送給采購人作為采購人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的參考。
四是公開代理機構誠信檔案信息。市、區財政部門在履行代理機構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依職權對代理機構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將違法信息記入代理機構誠信檔案,曝光代理機構違法行為,依法對相關違法信息進行公示和運用。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前,應當通過“深圳市政府采購監管網——誠信檔案專欄”查詢代理機構違法信息,查詢結果作為采購人自主選擇代理機構的參考。代理機構存在嚴重違法信息且在公示期內的,采購人不得委托該代理機構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實施辦法》明確,代理機構在深圳從業須具備財政部要求的條件,并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的中國政府采購網省級分網填報機構信息申請進入名錄。根據深圳電子化招投標工作需要,已通過注冊地的省級財政部門名錄登記審核,有意在深圳市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代理機構,須承諾所填報信息與省級分網名錄登記信息一致,通過“深圳市政府采購監管網”填報從業信息。
采購人如何選擇代理機構?《實施辦法》明確,采購人應當切實履行政府采購主體責任,參考已公示的代理機構從業信息,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評審場地和專職人員配備、監督評價結果、誠信檔案等情況,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并加強動態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簽、遴選等方式干預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代理機構如何收取服務費用?《實施辦法》明確,代理費用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由采購人支付。代理費用超過政府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隨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開本項目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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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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