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不確定性的需求能出現在競磋文件中嗎
【有問有答】
具有不確定性的需求能出現在競磋文件中嗎
■ 本報記者 鄭楊
問題
近日,某供應商向本報咨詢稱,在競爭性磋商文件中,采購需求內容部分增加了“其他合法合規、雙方商定后的采購需求”這一條款,這樣設置合理嗎?
回答
對于此情況,記者采訪了業內人士,他們認為在競爭性磋商文件中可以設置此條款。但是在磋商過程中必須要明確采購需求,且一旦合同簽訂,采購需求不可改變。
“設立此條款是可以的,但是要注意需要在磋商過程中對需求進行明確,這樣才能方便供應商準確報價。”中信國際招標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劉溪表示,“因為根據《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競爭性磋商本就包含‘不能完全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的情形。所以本項目在符合采購標的特征的前提下,是可以設立此條款的。”
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學研究院副教授謝堯雯也認為,對于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可以在磋商過程中確定采購需求。
雖然可以設置此條款,但很多供應商會擔心這樣一個問題:在磋商文件中采購需求沒有明確的客觀指標,這是否意味即使經歷了磋商過程,在訂立合同前,采購內容仍具有不確定性?
對此,劉溪說:“變動內容只能發生在磋商過程中,且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采購人代表確認。在供應商提供最終報價后就不能再變動了。而且競爭性磋商的內容會有現場記錄,記錄的內容經供應商和磋商小組共同確認,作為最終需求確定的依據。”
同時,業內專家李杭表示,在競爭性磋商中,采購需求按規定應該是由磋商小組編制確認,按磋商文件進行磋商。如果采購內容發生實質性改動,需要通知所有供應商。“‘確定成交后,雙方又另行確定采購需求’顯然不符合采購流程。”
“根據《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第三十條規定, 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磋商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因此必須根據磋商結果簽訂合同。”謝堯雯強調。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采購需求客觀、明確,且技術較復雜或者專業性較強的采購項目,如大型裝備、咨詢服務等,一般采用招標、談判(磋商)方式采購,通過綜合性評審選擇性價比最優的產品,采用固定總價或者固定單價的定價方式。
不能完全確定客觀指標,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的采購項目,如首購訂購、設計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談判(磋商)方式采購。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十條 在磋商過程中,磋商小組可以根據磋商文件和磋商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采購人代表確認。
對磋商文件作出的實質性變動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磋商小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同時通知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
供應商應當按照磋商文件的變動情況和磋商小組的要求重新提交響應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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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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