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侵權”就能否決中標結果嗎
【案例看臺】
“涉嫌侵權”就能否決中標結果嗎
基本案情
投訴人A公司參與了代理機構G公司組織實施的S單位“救生雨褲采購項目”,經評標委員會評審,B公司被推薦為中標人。A公司不滿中標結果,認為B公司抄襲了A公司的企業標準,并侵犯其產品外觀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要求重新組織招標。代理機構收到投訴人A公司對于本項目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果提出的質疑函,針對質疑事項作出書面答復。A公司對質疑答復不滿意,向當地財政部門提出投訴。
處理理由
中標人B公司根據本項目《公開招標文件》載明的技術參數等內容制作投標文件并參與投標,評標委員會認定其投標文件滿足本項目招標文件的要求,沒有證據表明中標人B公司侵權,也未發現其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且投訴人A公司雖然主張中標人B公司侵犯其企業標準和專利權,但投訴人A公司未提供相應證據材料,如果沒有權威的證據認定中標人A公司侵權,不能僅僅依據“涉嫌侵權”就將其否決,投訴人認為中標人涉嫌抄襲其企業標準和侵犯其專利權,應另行向有關主管部門主張權利。
處理結果
當地財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駁回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五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
第二十九條 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一)受理后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三)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四)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投稿單位:浙江省政府采購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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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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