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標準必須設為實質性要求嗎
【有問有答】
強制性標準必須設為實質性要求嗎
■ 本報記者 鄭楊
問題
近日,有粉絲在《中國政府采購報》微信公眾號平臺留言:“強制性標準必須設為實質性要求嗎?”
回答
針對上述問題,受訪專家給出了一致性的回答:“強制性標準是要設為實質性要求的。”
上海市政府采購中心原高級工程師馬正紅告訴記者,“《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七條規定,‘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遵循預算、資產和財務等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符合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所以,強制性標準實際上也是一個‘門檻’,最好設置為實質性要求,并且如果該項目沒有達到強制性標準,是可以廢標的。”
山東省濰坊市財政局財稅高級經濟師蔣守華對此持相同觀點,他補充道,“《辦法》第九條還規定,‘采購需求應當清楚明了、表述規范、含義準確。采購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標準、規范’。《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87號令)第十一條規定,‘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包括以下內容:(二)采購標的需執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范’。87號令第二十條最后一款規定,‘對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標明。’”
馬正紅還強調,“因為強制性標準是國家強制執行的,即使未明確書面規定為實質性要求,也必須遵守。”
還有粉絲追問道,如果是把強制性標準設置為評審因素,這樣合理嗎?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需要明確,標準是分為國家標準(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國家強制性標準是最基本、最低要求。
“強制性標準應當作為資格條件而不是評審因素。”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學研究院謝堯雯說,“‘滿足強制性標準’可以通過采購文件明確規定為資格條件。如果采購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則該強制性標準是屬于供應商應滿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馬正紅表示,“87號令第五十五條明確規定,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那么實質性響應要求一般也最好不要作為評審因素。”
中招國際招標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于天驕告訴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這也就說明國家強制性標準是必要條件,作為評審因素進行評分顯然不合理。”
“當然,對于推薦性標準作為評審因素是可以的。”馬正紅強調,“但同時需要注意有一個前提,該標準需與采購需求相適應,或與合同的履行相關聯,這才成立。”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標準、政府采購政策,或者違反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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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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