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能否拒絕高價中標結果?
專家評標評出來的結果,采購人嫌太貴了---
采購人能否拒絕高價中標結果?
本報記者 張靜遠
“我們實在不愿意接受這個采購結果,價格太高了。”電話另一頭,一位采購單位負責人給記者倒苦水:“按綜合評分法算下來,能中標的那家顯然貴了。其實排名第二、第三的產品我們覺得也能用,而且價格要便宜很多。我們能拒絕這個結果嗎?”
為了解答這位采購人的疑惑,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與業內人士。
采購人是否有“翻盤”余地
“不大可能吧?除非這家供應商給出的價格超出了預算,或者人家主動放棄。”采訪中,絕大部分采購人持否定意見,大家認為,在這個時候要“翻盤”,法理不容。
遼寧金融職業學院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張述平出了一個“不靠譜”的招數:“為什么價格高的會勝出?這時候要在商業資格方面再審一下,看看它們是不是有什么不符合要求的條件。”一位集采機構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如果有可信服的理由,也未嘗不可,但似乎有點像在找茬兒了。
一句話,中標結果出來以后,再拒絕采購結果,是需要法定程序的。如果排除一家后出現“不足三家”的情況,可以廢標重新組織招標;如果不存在“不足三家”的情況,那么排除第一家之后應當取排名第二的供應商為中標供應商。
在北京齊致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明德看來,只要招標文件是公開的,參數要求與評分標準是公平的,就不應當對招標結果提出過度質疑。“這個標是綜合評分法,在綜合評分法中買價格更貴的東西是常有的事情啊,它價格分可能不高,但是同時質量或者企業資質卻把分數帶上去了,因此買貴的是有道理的。”馬明德認為,這種情況下高價中標是市場選擇的結果,只要操作規范,就應當尊重評標結果,采購人的拒絕無法可依。
難道采購人要選擇價位更低的產品還有錯?馬明德再次強調要尊重采購結果:“價格是否合理,誰說了算?如果采購程序是合法的,但是采購的結果仍有人質疑,那可能是質疑者只看到采購結果的表面上的短板,而不了解該產品或供應商的深層次優勢。”
采購需求說清楚了沒有
事實上,采購人也覺得是招標文件中的各項參數存在不合理之嫌而導致了現在的結果。
不過,事情到了這一步,沒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要隨意改變采購結果是不可能的,只有在招標文件編制過程中明確采購需求,才是避免這種情況發生的“王道”。
對于招標文件的編寫,遼寧省政府采購中心采購處支了一招。在該單位編制的招標文件中,記者看到一個有趣的現象:在采購處從采購人單位收回的采購需求描述文本中,“重要指標”和“實質性要求”兩欄名下,有的項目前面打著星號,有的卻沒有。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是采購中心對采購單位提出的要求。“采購人必須提出明確的需求,要知道自己的需求哪些是須帶星號的需求,不可以有負偏離。”
對于需求描述,一些采購人單位也做出了主動探索的行動。例如,在四川、山東、貴州3個地方的省國稅局,都開展了標前專家論證。即在開標前邀請專家對其招標文件進行評審,并提出修改意見。“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幫我們把很多資質要求都降低了,這對我們節約資金有很大意義。”四川省國稅局財務處副處長莫小斌如是告訴記者。而貴州國稅則認為專家幫忙評審標書能夠幫他們買到想要的東西:“采購結果不符合采購人的需求并不意味著采購人的需求有什么過分之處,只要我們的需求合理,就應當盡可能的實現需求,這樣采購工作才能更好地服務于需求部門的工作。讓專家對照招標文件能夠讓符合需要的東西中標,是我們的職責。而專家在標前評審標書則讓我們能夠更準確地通過招標文件傳達我們的需求。”
相較于這些采購人從自身出發尋求完善招標文件的做法,馬明德則強調了供應商的力量。馬明德說,《政府采購法》第52條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第53條要求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供應商的質疑是確保采購結果公平合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如今在北京市,招標文件的參數、預算、評標標準等都是公開的,供應商通過這些信息就基本可以確定自己是否能中標了。”
在后續采訪中,記者了解到本文開頭的那位采購人最終也認可了中標結果。“可能貴一點有它的道理吧。我希望本地區能夠盡快出臺招標文件公示制度,我們單位也要盡快落實專家評審制度。希望通過招標文件參數與評分標準的進一步完善,能夠避免發生類似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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