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規定時間節點超20處
新增規定時間節點超20處
----公開招標等標期縮至10日;限時25日內完成全部采購程序
本報訊 記者賈璐 周黎潔報道 從3月1日開始,深圳市的公開招標等標期將縮短至10日;供應商提起的投訴在20個工作日內便能收到監管部門的處理決定書。
剛剛修訂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政府采購程序、政府采購合同以及質疑與投訴等諸多時間節點的新增規定超過20項之多,分別作了縮短、延長、限時等規定。
如《條例》規定,招標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日10日前公布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自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供應商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質疑;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而《政府采購法》對上述時限的規定分別為20日、30日、7個工作日和30個工作日。
《條例》限時25日內完成全部采購程序,即招標機構應當自采購文件確認之日起25日內完成政府采購項目;限時招標機構10個工作日內完成采購文件編制、采購人5個工作日內對采購文件予以確認。《條例》要求主管部門即時審查供應商投訴,不能當場受理的,限時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針對政府采購合同,《條例》規定,長期貨物采購合同履行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長期服務采購合同最長不得超過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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