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競價、跟標采購為政府采購方式
本報訊 記者賈璐報道 《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明確競價、跟標采購為政府采購方式之一。
根據《條例》規定,競價方式采購是指公開發布信息后供應商競價,按最低價中標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而跟標采購則指采購人為滿足緊急需要,以市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建立并管理的跟標信息庫為依據,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屬于通用類項目且市場貨源充足的政府采購項目可適用競價方式采購,但《條例》規定,競價采購必須采用最低價評審法;情況緊急、采購需求與被跟標項目一致、被跟標項目簽訂合同日期在跟標采購公告發布之日前一年內,且市場價格波動不大及公開招標成本較高的采購項目,則可適用跟標采購方式采購。
此外,《條例》確定了預選供應商制度,明確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戰略合作伙伴、協議供應商、供貨商場、網上電子商場等預選供應商,采購人按規定在預選供應商中確定成交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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