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細化各當事人權責
《條例》細化各當事人權責
----明確集采機構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管理;要求采購人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本報訊 記者賈璐報道 剛剛修訂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明確了職責、權利、義務。
根據《條例》規定,集中采購機構有9項職責,包括集采機構應建立并管理集采平臺,并為政府集中采購平臺提供場所、網絡、信息和咨詢服務;建立政府采購數據信息庫,進行市場調查和價格分析;對政府采購項目進行合同備案,建立和管理供應商庫并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管理等。
《條例》也為供需雙方明確了權責、義務。如《條例》規定了采購人的8項職責,包括要求采購人對政采活動“實行行政首長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制”;明確了供應商擁有獲得政府采購信息、公平參與政府采購競爭等4項權利,以及如實提供采購相關資料、履行社會責任等6項義務。
《條例》還明確了社會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職責。此外,《條例》明確了政府采購主管部門的9項職責,如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組織開展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統計工作等,以及8項審批權,如終止采購審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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