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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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4月20日起施行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公布《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剛性約束,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加快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辦法》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
在審查標準上,《辦法》規定,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排斥、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內容,包括禁止外地經營者參與本地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直接或者變相要求優先采購在本地登記注冊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將經營者取得業績和獎項榮譽的區域、繳納稅收社保的區域、投標(響應)產品的產地、注冊地址、與本地經營者組成聯合體等作為投標(響應)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成交、入圍)條件或者評標條款;將經營者在本地區業績、成立年限、所獲得的獎項榮譽、在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用于評價企業信用等級,或者根據商品、要素產地等因素設置差異化信用得分,影響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根據經營者投標(響應)產品的產地設置差異性評審標準;設置不合理的公示時間、響應時間、要求現場報名或者現場購買采購文件、招標文件等,影響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其他排斥、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內容。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排斥、限制、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的內容,具體包括強制、拒絕或者阻礙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的規模、方式、產值、稅收,以及設立分支機構的商業模式、組織形式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將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作為參與本地政府采購、招標投標、開展生產經營的必要條件;其他排斥、限制、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的內容。
據了解,《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自去年8月起施行,明確要求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必須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此次出臺實施辦法,旨在細化條例的相關規定舉措。《辦法》在《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框架下,細化完善了公平競爭審查總體要求、部門職責、審查標準、審查機制、審查程序以及監督保障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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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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