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采購項目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實務探討】
工會采購項目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 韓榮偉
在工會工作中,從日常辦公用品的采買,到職工技能培訓服務、物資的籌備,再到節日福利的挑選,每一個采購項目都緊密關聯著工會資源的合理運用與職工權益的切實維護。如何規范工會采購管理,讓每一筆采購資金都發揮最大價值。筆者結合工作實踐,簡要探討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開展工會采購項目前,首先應當明確采購項目是否屬于政府采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工會經費的來源:(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二)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補助;(五)其他收入。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蹦壳肮少忢椖扛鶕少徶黧w和資金性質的不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全國總工會及地方各級總工會。根據中國機構編制網介紹,全國總工會(以下簡稱全總)為中央編辦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機關,地方各級總工會為地方編辦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機關。按照采購主體性質,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的團體組織。如果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那么屬于政府采購,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采購程序;如果使用工會經費開展采購活動,則不屬于政府采購,應當按照《工會法》第四十三條“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規定執行。
基層工會。按照《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在企業、事業、機關等基層單位經過上級工會批準建立的工會組織,都稱為基層工會組織,它是工會組織體系中最基本的組織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內部工會和企業工會在內的基層工會,按照采購主體性質,不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的采購主體,相關采購活動不屬于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對此,相關財政部門已作出明確回復,即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內部工會的采購活動,不屬于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因此,筆者認為應當按照《工會法》第四十三條“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規定執行。
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目前全國產業工會共有10個,分別是中華全國鐵路總工會、中國民航工會、中國金融工會、中國教科文衛體工會、中國海員建設工會、中國能源化學地質工會、中國機械冶金建材工會、中國國防郵電工會、中國財貿輕紡煙草工會、中國農林水利氣象工會。其中,中華全國鐵路總工會設在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民航工會設在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金融工會設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這三個全國產業工會以同級黨組織領導為主,同時接受中華全國總工會的領導。其他七個產業工會設在中華全國總工會機關,接受中華全國總工會黨組書記處領導。以上全國產業工會,按照采購主體性質,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的團體組織。如果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那么屬于政府采購,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采購程序;如果使用工會經費開展采購活動,則不屬于政府采購,應當按照《工會法》第四十三條“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規定執行。
特殊情況。全總及地方各級總工會、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使用混合資金,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包括工會經費在內的非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實施過程中應首先判斷采購項目是否能夠按資金性質不同進行分解。對于能夠分解的,建議采購項目可以按照資金性質分解為不同的子項目。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子項目,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采購程序;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部分,相關采購活動不屬于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建議按照《工會法》有關規定執行。對于不能分解的,不論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的組成比例如何,凡使用財政性資金,整個采購項目就屬于政府采購,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采購程序。
綜合來看,建議各級工會組織在采購項目執行前,根據本級工會組織的采購主體性質、采購資金性質、采購品目以及采購預算金額等因素,來確定采購項目的性質,依法依規開展工會采購活動,更好地為基層服務、為職工服務。
(作者單位:四川啟誠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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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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