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重新開展采購,還是繼續采購
【案例看臺】
是重新開展采購,還是繼續采購
■ 曲澤虎
案例回顧
近期,筆者供職的財政部門收到一起投訴,投訴人A反映,政府采購代理機構B(以下簡稱B機構)受采購人C單位委托,具體負責C單位一項LED燈具采購項目(以下簡稱LED項目)。投訴人A以投標文件中設置多個基于“采購產品于燃點30000小時或以上時間后……”的LED燈具技術參數要求,涉嫌變相限制、排斥潛在供應商為由,向B機構提出質疑,后對質疑答復不滿意,遂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在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處理過程中,B機構和C單位認識到其設置的相關參數可能與上級政策規定相悖,于是主動將招標文件中的相關參數進行修改刪除,及時發布澄清公告并通知相關潛在供應商。
經財政部門審查,并征求專家意見后,認定C單位在LED項目招標文件中設置投訴事項所涉參數要求,與確保采購產品質量的穩定性與合格性之間缺少必要的關聯性,且客觀上也可能造成個別供應商無法公平參與該采購活動,投訴事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因此,財政部門認定投訴人A反映的投訴事項成立,但對LED項目采購活動如何處理,產生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該投訴事項成立且影響或可能影響成交結果,應要求C單位終止LED項目采購活動,并責令其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另一種意見認為,該投訴事項雖然成立,但影響公平競爭的限制性因素已由C單位主動消除,對供應商公平參與采購活動的消極影響已不復存在,應認定投訴事項成立,因投訴事項不影響采購結果,繼續開展采購活動。
處理結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投訴事項成立,責令C單位和B機構嚴格按照修改后的招標文件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同時,責令其加強政府采購內控管理,并于5個工作日內形成整改方案報財政部門。
處理理由
根據政府采購有關規定,投訴人A反映的投訴事項被財政部門認定成立,相關不利影響在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已主動消除,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后,從法律實體層面看,既保障了投訴人A和其他潛在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又規制了C單位和B機構的不規范行為,如簡單決定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勢必增加供應商和采購人的時間成本和資金成本,同時還與當前優化營商環境的發展環境不適應。從兼顧公平與效率角度出發,財政部門經綜合考慮,最終采納了第二種意見。
(作者單位:山東省德州市夏津縣財政局)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質疑投訴處理辦法》
第四條 政府采購質疑答復和投訴處理應當堅持依法依規、權責對等、公平公正、簡便高效原則。
第三十一條 投訴人對采購文件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采購結果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認定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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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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