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采購改革進入新階段
【業內觀點】
編者按: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自貿試驗區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制度型開放試點工作。從2023年11月印發的《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總體方案》,到近日出臺的《關于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高水平制度型開放試點措施復制推廣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都彰顯著我國深入推進制度型開放的決心。那么為何在此時出臺《通知》?對于政府采購領域有何重大意義?一起來聽聽業內專家怎么說。
我國政府采購改革進入新階段
主持人:
本報記者 張舒慧
嘉賓: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 姜愛華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成協中
國際關系學院教授 趙 勇
主持人:為何在此時出臺《通知》?對于政府采購領域有何重大意義?
趙勇:這份文件的出臺具有深遠的戰略背景和現實意義。從國際層面看,它直接服務于我國深化對外開放、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的戰略目標,為我國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GPA)進行制度性準備。通過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GPA的核心原則,能夠積累經驗、發現問題,為未來更大范圍的開放奠定基礎。從國內層面看,它標志著我國政府采購改革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即從過去側重于程序合規性,向追求更高水平的效能優化和制度型開放轉變。《通知》中的15項舉措針對性很強,直指當前政府采購領域的痛點、難點。例如,顯著增加了提交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以及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時限,這大大便利了國內外供應商,尤其是需要更長時間準備的外商參與競爭。在效率與公平的平衡中,更加強調了公平性。此外,針對近年來突出的供應商誠信問題,在全國性的政府采購信用信息平臺體系尚待完善的情況下,《通知》也賦予了采購人拒絕有嚴重違約歷史供應商參與的權力,提供了一種必要的救濟手段。同時,它也強化了采購人的義務,如明確要求向未中標者答復理由或說明中標者優勢。在我看來,《通知》走出了推動政府采購制度現代化、提升國際兼容性、服務“雙循環”新發展格局的關鍵一步。
姜愛華: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提出,“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保障。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完善高水平對外開放體制機制”“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在產權保護、產業補貼、環境標準、勞動保護、政府采購、電子商務、金融領域等實現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穩定可預期的制度環境”。因此,我認為,當前我國出臺這一文件,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的具體體現,也是我國政府采購領域主動對接RCEP、CPTPP、DAPA等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的有力回應,更是進一步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生動實踐。
成協中:從國際環境來看,全球經貿格局正在發生深刻調整,高標準經貿規則成為各國競爭合作的新焦點。以CPTPP、DEPA等為代表的國際經貿協定,在政府采購方面提出了更高的透明度、公平競爭和非歧視性要求。我國積極推動自貿試驗區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是順應全球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趨勢的必然選擇。通過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積累經驗,有助于我國在國際經貿規則制定中掌握更多主動權,提升國際競爭力。
從國內發展需求來看,我國正處于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關鍵時期。政府采購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對于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產業升級、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等具有重要作用。當前,我國政府采購領域在一些方面與國際高標準仍存在差距,如采購信息透明度有待提高、供應商參與門檻需進一步降低等。此時出臺文件,推動自貿試驗區政府采購改革,能夠以開放促改革,倒逼國內政府采購制度不斷完善,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此時出臺《通知》,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積極意義:一是提升政府采購透明度。《通知》提出,要提高有限競爭項目信息透明度等。在傳統政府采購中,有限競爭項目往往存在信息公開不充分的問題,供應商難以全面了解項目情況,導致競爭不充分,采購效率和質量受到影響。
二是促進公平競爭,推動統一大市場的形成和完善。改革措施致力于打破政府采購中的隱性壁壘,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此次推進政府采購領域改革,強調非歧視原則,將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平等的競爭機會。中小企業在創新、就業等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能夠激發其活力,推動整個政府采購市場的創新和發展。
三是順應數字化發展趨勢,推動政府采購數字化轉型。《通知》提出,要提升采購平臺數字化水平等,這將有力推動政府采購領域的數字化進程。隨著信息技術快速發展,數字化采購已成為趨勢。提升采購平臺數字化水平,能夠實現采購流程全鏈條電子化,從采購需求發布、供應商報名、投標、評審到合同簽訂等環節,都可以在線上高效完成。這不僅提高了采購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且能通過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加強對采購活動的監管和風險防控。
四是助力對接國際規則,實現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通過在自貿試驗區推行這15項試點舉措,我國政府采購領域將逐步與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接軌。這有利于我國更好地融入全球經濟體系,吸引更多外資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提升我國政府采購市場的國際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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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項改革舉措
1.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指定的其他采購實體,為了自身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需要,以合同方式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以及訂立“建設—運營—移交”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許合同,適用相關復制推廣措施(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
2.政府采購一般應實行公開競爭。對以下情形,可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只能由特定供應商提供;為保持技術一致性或避免重新采購,對原采購補充采購;有限試用或委托研發的首創性貨物及服務;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等。
3.政府采購實行有限競爭時,采購人應發布包括采購人信息、采購說明、資格要求等充分信息的資格預審公告,邀請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如采購人有意選擇有限數量的合格供應商投標,需說明相應選擇標準和數量限額。
4.政府采購實施邀請招標時,采購人應提前發布相關信息。開展200萬元以上的貨物、服務采購或5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采購,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應設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應自資格預審文件發出之日起不少于25日,緊急情況下不少于10日。
5.政府采購實施招標時,采購人設定提交投標文件的最后日期,一般應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不少于40日。符合特殊情形的,可以適當縮短期限,但不得少于10日。
6.采購人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時,應充分考慮以下因素:各類費用、傭金、利息等;選擇性購買的價格;同一采購項下的所有合同。
7.依法依規進行政府采購信息公開,采購人要對相關信息進行篩查把關。盡可能免費向供應商提供招標文件,并鼓勵以中英兩種語言發布采購公告。
8.采購人有證據證明有關供應商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履行與采購人或與采購人存在管理關系單位的采購合同時,發生過重大實質性違約且未及時采取合理補救措施的,可以拒絕其參與采購活動,但應當在采購文件中載明。
9.采購人在編制政府采購需求時可以設置關于環境保護以及信息保護的技術要求。采購標的存在國際標準的,采購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國際標準。
10.應未中標、成交供應商請求,采購人應向其答復未中標、成交的理由或中標、成交供應商的優勢說明,答復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11.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妥善保存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記錄和報告,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相關文件應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12.指定獨立于采購人的審查主管機關,就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提出的投訴進行審查。鼓勵采購人和供應商通過磋商解決投訴。
13.供應商認為政府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結果、成交結果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應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14.提升電子化采購平臺的數字技術應用水平,推動采購流程透明化、規范化和智能化,推進電子證照應用。
15.采購活動應便于中小企業參與,鼓勵通過電子化方式進行采購。根據采購的規模、設計和結構,可對中小企業實施合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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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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