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告官”是否有法可依?
采購人一紙訴狀將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告上了法庭,感受五味雜陳的監管部門除了驚訝,更有疑惑——
“官告官”是否有法可依?
本報記者 張靜遠 周黎潔
由于不服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對某項目做出的投訴處理決定,采購人單位竟一紙訴狀把監管部門告上了法庭。
近日,《中國政府采購報》編輯部接到讀者來電。這位從事政府采購監管工作已近8年的“老采購”,最近遇到了一件令他“透心涼”的事兒:他所在的采購處前段時間接到了法院的傳票,令他們驚訝的是,他們是被采購人單位給告了。
原來這家采購人單位因不服采購處對A采購項目的投訴處理決定,遂將其告上了法庭。更令他們匪夷所思的是,在A采購項目的投訴處理中并沒有對采購人單位進行任何行政處罰,在投訴處理過程中,采購人單位始終沒有發表任何帶有傾向性的言論,這起投訴糾紛自始至終都讓人感覺是一對投標供應商在“對掐”。
雖然此事最終經多方協調、溝通,采購人單位撤銷了訴狀,但這位讀者疑惑的是,采購人單位和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同屬于政府部門,采購人可以告監管部門嗎?這種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
狀告行為屬于行政訴訟
觀韜律師事務所律師高虹靜認為,采購人狀告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從法理上來講是可以的,“這樣的案件在法律上可定性為行政訴訟。”高虹靜說,“通俗地講,行政訴訟就是‘被管理者’狀告‘管理員’。在這起案例中,被管理者是采購人單位,他們狀告政府采購‘管理員’,應該屬于行政訴訟的范疇。”
對此,北京齊致律師事務所一位馬姓律師持相同觀點。馬律師告訴記者,《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427號令)第32條明確提出“單位和個人對處理、處罰不服的,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而《政府采購法》的救濟渠道,更多的是針對權益受到損害的供應商的。《政府采購法》第58條規定,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第55條的含義則明確了第58條中的投訴人應當指的是提起投訴的供應商。那么這是否意味著,采購人單位就不能狀告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了呢?貴州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副處長楊仲君提出了這樣的疑問,“或者至少可以說明,采購人單位不能用行政訴訟的形式而可以選擇其他非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楊仲君說。
對此,馬律師的觀點是:《政府采購法》中雖然只明言了供應商可以提起訴訟,但這并不意味著采購人就不能提起訴訟請求。“《政府采購法》中的相關表述只是一種強調,并不影響其他采購主體的行政訴訟權利。”馬律師說。
非行政相對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上海市財政局國庫處副處長王周歡雖然不反對采購人可以行政起訴采購辦,但是他認為具體到這起案例中,該采購人不應當起訴采購辦。
王周歡的理論支撐有兩個:其一是《政府采購法》只提出了供應商可以提起訴訟,這也就意味著該法在其規定范圍內,排除了采購人單位可以提起訴訟的要求。其二是關于行政相對人這個概念。所謂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
王周歡認為,這起案例中提起投訴的是供應商,那么采購辦的行政相對人就是供應商,而非采購人。由此可見,提起行政訴訟的就應當是投訴供應商而非采購人單位。“采購人單位可以在接受采購辦的監督檢查后,對其作出懲處等決定感到不滿的情況下,作為行政相對人對采購辦提起訴訟。”王周歡說。
對于上述這位“老采購”的遭遇,記者隨機采訪的幾家采購人單位則不約而同地表示,當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執法時確實有悖公正之時,他們一般會考慮選擇行政復議而非行政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貴州省國稅局財務處丁萍表示,作為國家行政體制內的單位,應當首先在行政體制內尋求解決方案。遼寧石化職業技術學院招標辦主任李洪濤也表示,他們一般會向政府部門尋求幫助。
一位受訪者表示,這個案子實際上反映出了一個新問題,即政府采購救濟機制是否也應該為采購人單位打開一扇門?都說供需主體是平等的采購當事人,既然采購是市場行為,那么買賣雙方權益受損的機率應該是一樣的,采購人的申訴請求該通過何種渠道、由哪個部門來幫其實現呢?記得多年前,福建省曾出臺辦法實現采購人投訴有門又有路的局面,這種創新是否可以多多推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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