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別信息孤島 解鎖采購數據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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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別信息孤島 解鎖采購數據潛能
■ 宋軍
從8月1日起,《政務數據共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條例》的出臺,是我國推進數字政府建設、提升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重要制度性安排,它在破除數據壁壘、提升行政效能、強化數據賦能、規范數據管理和激活數據價值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條例》以制度創新破解數據共享難題,標志著我國政務數據從“部門私有”向“國家戰略資源”的轉變,也為數字化時代的治理變革奠定了法治基石。
政府采購數據是政務數據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條例》的頒布與實施也為加強政府采購數據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
政府采購數據是政務數據的重要組成部分
政府采購數據作為政務數據的重要構成部分,反映了政府在經濟活動中的決策行為、資源配置和公共服務供給情況。政務數據涵蓋行政、經濟、社會等多個領域,而政府采購數據因其涉及財政資金使用、市場交易行為及公共資源配置,具有高度的公共屬性和戰略價值。
《條例》將政務數據定義為行政機關在履職過程中產生或獲取的數據資源,而政府采購作為政府履職的重要方式,其數據自然成為政務數據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政府采購數據不僅體現政府治理的透明度,而且還為政策制定、市場監督和公共服務優化提供關鍵依據,其共享與利用是推動數字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
政府采購數據的定義與內容范疇
政府采購數據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所發生的一切經過采集、處理的數值集合。
政府采購數據是一個十分龐大的數據庫,不僅涉及面廣,而且專業性強,如果按所屬性質來分的話,可以分為十大類。一是政府采購監管數據;二是政府采購預算與執行數據;三是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數據;四是政府采購項目數據;五是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數據;六是政府采購供應商數據;七是政府采購咨詢、評審專家數據;八是政府采購救濟數據;九是政府采購績效評價數據;十是國際經濟組織和國外政府采購數據。
這些數據既包括法定公開信息,又包含內部管理數據,其多源性、動態性和關聯性使其成為政務數據中極具分析價值的子集。
政府采購數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重要性
政府采購數據不僅在范疇上涵蓋了采購活動的全流程信息,更在實際作用中深度關聯著采購行為的規范與效能。政府采購數據是政府采購活動的“數字鏡像”,其重要性體現在三方面:一是規范采購行為,通過數據留痕和公開透明,遏制暗箱操作與權力尋租;二是提升采購效率,數據共享可減少重復審批,優化流程設計;三是支撐科學決策,歷史采購數據的分析能為預算編制、供應商選擇和政策調整提供依據。此外,數據驅動的采購監管能夠實時識別異常交易,強化風險防控。根據《條例》,政府采購數據的標準化管理與共享是實現“陽光采購”和“智慧采購”的基礎,也是完善政府采購治理體系的必然要求。
基于《條例》的政府采購數據管理框架
《條例》要求政務數據實行目錄化管理、分類分級保護和動態更新機制。筆者認為,政府采購數據的管理需遵循以下原則:一是納入統一政務數據目錄,明確數據責任主體。政府采購數據管理的責任主體是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二是根據敏感程度分類分級,如涉密項目數據需限制共享,而公開招標數據可無條件共享;三是建立數據質量標準,確保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時效性;四是規范共享流程,通過政務數據共享平臺實現跨部門按需調用。《條例》還強調“一數一源”,避免數據多頭采集,從而解決政府采購數據分散、口徑不一的問題。
政府采購數據的收集、篩選與甄別主體
要充分發揮政府采購數據在規范行為、提升效率等方面的多重價值,首先需要明確數據全生命周期中各參與主體的責任分工與協作邊界。
政府采購數據的收集適用“原產地”原則,即數據第一次發生時由誰負責,則由誰收集。采購人作為重要當事人,也屬于大部分數據產生的源頭,所以負責原始數據的采集與初步校驗;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負責整合項目全流程數據,確保邏輯一致性,所以他們也是政府采購數據的收集責任人。
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和大數據管理機構則承擔數據匯聚職責,依據《條例》制定技術規范,對數據進行清洗、去重和標準化處理。
第三方審計和監管機構可參與數據質量評估。而政府采購行業協會、民調機構則協助做好政府采購數據的收集、分析工作。這種多主體協同機制既能保障數據真實性,又能避免權責不清導致的共享障礙。
明確了各主體在政府采購數據收集環節的責任分工,為數據的源頭把控奠定了基礎。但收集而來的海量原始數據仍需經過系統化的加工處理才能釋放價值,如何高效實現這一過程呢?區塊鏈和AI技術為政府采購數據的收集、處理和應用提供了技術支撐。
政府采購數據的目錄化與標準化實踐
為實現數據高效共享,政府采購數據需按《條例》要求編制詳細目錄。例如,在“數據項”層面,需細化至合同金額、供應商名稱、商品技術參數等字段;“共享屬性”需區分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類,如供應商商業秘密數據需簽訂協議后共享;“數據格式”應優先采用機器可讀的結構化格式(如XML或JSON);“更新頻率”需與采購進度同步,如招標公告實時更新,履約數據按月匯總。
此外,數據分類分級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對涉及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敏感數據實施加密保護。
各平臺與政府采購數據的協同關系
政府采購數據的流通依賴多層次平臺支撐:一是財政部的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作為核心數據生產平臺;二是地方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現跨部門數據對接;三是社會化數據服務平臺(如信用信息網),補充供應商外部數據。
根據《條例》,這些平臺需實現互聯互通,避免“數據孤島”,同時,通過API接口或區塊鏈技術確保數據流轉的可追溯性。平臺間權責劃分需以數據目錄為依據,形成“集中管理+分布式服務”的生態體系。
政府采購數據的管理與共享是《條例》落地的重要場景,其特點在于強監管性、高價值密度和多主體參與。
未來,需進一步細化政府采購數據管理的配套措施,在政府采購數據開放與安全之間尋求動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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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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