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有效期與實際不符,應如何評審
【案例看臺】
資格有效期與實際不符,應如何評審
■ 馬正紅
基本案情
某預算單位委托代理機構,就高校電梯設備的供貨及安裝項目以公開招標方式開展采購活動。該項目預算總額為835萬元,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須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應取得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并確保其在有效期內。另外,招標文件還明確,評標委員會只根據投標文件本身的內容判定其響應性,而不尋求外部證據。此次招標共吸引11家單位參與投標。在評審會上,采購人代表發現投標人A公司遞交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已過有效期,經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A公司未通過資格審查。最終,B公司得分位居第一,被推薦為第一中標候選人。
中標公示期間,代理機構向A公司告知了其未通過資格審查的理由。在質疑期限內,A公司提出質疑,稱其遞交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雖已顯示過期,但官網信息顯示該許可證的有效期已延長,因此評委作出的資格審查不通過決定于法無據,應當予以糾正。
針對上述質疑,原評標委員會經復核后一致認為,A公司的投標文件仍不滿足招標文件中的資格要求,故維持原評標結果不變。
上述案例引出一個問題,投標人遞交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與實際不符時,評標委員會應如何進行評審?
案例分析
——嚴格執行書面形式審查。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評審首要遵循書面形式審查原則,核心是對投標文件所呈現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合規性進行形式層面的核驗。在該案例中,評標委員會僅依據A公司遞交的投標文件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書面信息作出判斷——因投標文件明確顯示許可證已過有效期,直接指向其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許可證須在有效期內”的資格要求。這種僅以投標文件本身為評審依據的方式,符合政府采購活動中“以投標文件為基準”的基本評審規則,確保了評審過程的規范性和嚴肅性。
——堅守“不尋求外部證據”原則。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評標委員會只能根據投標文件本身的內容判定其響應性,而不尋求外部證據。也就是說,評標委員會的評審依據必須嚴格限定在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范圍內,不得主動從外界渠道(如官方網站、第三方平臺等)搜集對投標人有利或不利的補充信息作為評審依據。盡管A公司提出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已通過官網延長,但該信息未體現在其遞交的投標文件中,不屬于評審時可采信的內容。評標委員會若引入此類外部信息,不僅會打破“以投標文件為唯一評審載體”的原則,還可能導致評審標準模糊、評審過程失序,甚至引發對評審公正性的質疑。因此,堅守這一原則是維護評審程序合法性的關鍵。
——不向投標人提出澄清或說明要求。當投標文件中遞交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與實際情況不符時,評標委員會不應主動向投標人提出澄清或要求其補充說明,其不屬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澄清的內容。這是因為資格審查屬于投標文件的核心要件審查,若允許投標人在評審階段通過澄清彌補資格文件的缺陷,相當于變相放寬了招標文件的資格要求,違背了“投標文件須在截止時間前一次性遞交且內容固定”的基本規則以及“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的規定。在本案例中,A公司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問題屬于資格性瑕疵,而非可通過澄清補正的非實質性偏差,評標委員會若要求其說明或澄清,將導致評審程序不公平,損害其他合規投標人的權益。
——評標委員會否決A公司投標符合政府采購相關法律規定。從政府采購的法律框架來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明確規定,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必須滿足招標文件的全部資格要求,否則評標委員會有權否決其投標。A公司遞交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已過有效期,評標委員會據此作出否決決定,完全符合法定程序和文件規定。即便其官網顯示有效期已延長,但該信息未納入投標文件,無法作為評審依據,因此評標委員會的否決行為于法有據,不存在程序違法或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
針對A公司提出的質疑,代理機構依規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協助開展答疑工作。原評標委員會經復核后一致認為,A公司的投標文件仍未滿足招標文件中的資格要求,故維持原評標結果不變。這一復核及答復流程,同樣嚴格遵循了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規定,確保了質疑處理程序的合法性與結果的公正性。
法律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對符合資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以確定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第五十一條 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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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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