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提供“近期任意3個月”的社保繳納證明,合理嗎
【有問有答】
要求提供“近期任意3個月”的社保繳納證明,合理嗎
■ 本報記者 鄭楊
問題
近日,有供應商向記者反映,在政府采購資格性審查中,發現采購人要求供應商提供近期任意3個月社保繳納的證明,請問設置這樣的要求合理嗎?
回答
業內專家指出,從政府采購有關規定來看,供應商應當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這是保證供應商順利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必要前提。
供應商疑惑之處在于兩個方面:一是要求提供繳納證明的行為是否合理;二是提供近期任意3個月社保繳納證明的要求對于新成立企業是否具有歧視性?
業內專家認為,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對于供應商依照規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山東省濰坊市財政局財稅高級經濟師蔣守華告訴記者,目前,大部分地區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時,實行承諾制,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承諾函即可,不需要提供具體的證明材料。
“目前很多省市采購文件對于供應商是否具有繳納社保的良好記錄,一般是要求其提供承諾函。這樣能夠降低企業的合規成本和時間成本,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安徽省蕪湖市政府采購科陶蘋對記者說。
記者還了解到,目前部分地區還未落實承諾制,因此采購文件仍設置社保繳納證明來篩選合格供應商。
提供近期任意3個月社保繳納證明的要求,對于新成立企業是否具有歧視性?蔣守華認為,《通知》規定,“設置或者變相設置供應商規模、成立年限等門檻,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五條也明確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如果設置此類要求,可能構成對新成立或經營年限較短企業的歧視性待遇。
針對該情況,記者查詢到有網友曾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咨詢留言欄目留言:“成立不到一個月的公司無法提供稅收及社保繳費證明資料,能否參加政府采購項目投標?如果能,需要提供什么資料?”財政部國庫司答復:“無論新老企業,只要符合供應商資格條件的都可以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新開辦的企業如果還沒有開展經營,無法提供已經繳納稅收證明的,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時作出說明即可。”
江蘇博事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杭正亞建議,考慮到新成立的企業,采購人在編制采購文件時,可以添加一條“成立未滿3個月的單位除外”,這樣更為合理。
若供應商在承諾函中已承諾繳納社保,但實際公司沒有繳納社保,對于這種情形,陶蘋表示,這種行為構成了以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違法情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有關條款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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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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