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鉆程序漏洞型”惡意投訴
【聚焦惡意投訴】
警惕“鉆程序漏洞型”惡意投訴
■ 陳煜
政府采購是重要的公共財政管理手段,對市場具有較強的調控和引導作用。在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背景下,國務院辦公廳去年印發《政府采購領域“整頓市場秩序、建設法規體系、促進產業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提出要進一步暢通權利救濟渠道,做到“有訴必應”。但個別供應商卻利用程序性權利來謀取不當利益,并呈現出專業化、隱蔽化趨勢。
政府采購領域惡意投訴現狀
惡意投訴認定標準缺失,處罰力度與違法收益倒掛。《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以下簡稱94號令)規定,投訴人有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等行為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但筆者認為,94號令對惡意投訴的定義不夠清晰,構成要件也不夠具體,使得基層對于惡意投訴的認定存在爭議,間接造成處罰力度與違法收益倒掛。
目前,惡意投訴往往不涉及虛假材料,而是利用程序性瑕疵干擾采購進程,意圖拖延項目、阻止競爭對手履約。比如,某公司為某地政府網絡維護項目的原承建商,以新的中標人服務器“未完全符合GB/T 22239-2019”為由,在15天內連續5次發起投訴。經查,該標準為推薦性標準而非強制要求,但此舉迫使采購人延長澄清期,不僅造成項目延期近3個月,而且使采購人額外支出澄清費用達12萬元。
行政與司法銜接不暢,行業自律缺失。投訴人若不服行政主管部門判決,可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主張撤銷處罰。當前,針對政府采購投訴的訴訟案件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換言之,行政與司法沖突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威懾力,助長了部分惡意投訴人的投機心理。比如,某醫療設備有限公司不服當地省財政廳對其惡意投訴的行政處罰,向2個市法院提起訴訟。N法院以“供應商在1年內3次投訴同類技術條款且均無證據,構成惡意投訴”為由支持處罰,S法院以“投訴理由雖不成立,但未發現偽造證據,處罰缺乏必要性”為由撤銷處罰。筆者認為,雖然部分地方的政府采購協會制定了投訴行為指引,但也僅僅能采取通報批評、建議慎用等軟性措施,導致行業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
技術防控體系建設滯后,部門數據互通存在壁壘。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投訴處理系統,各省市現有投訴受理系統對重復性、模板化投訴缺乏智能識別。個別省市雖然建設了政府采購投訴平臺,但功能僅限于在線提交投訴案件等基礎交互,無法發揮智能化甄別、篩選等功能。另外,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與政府采購投訴數據庫尚未完全打通,數據推送存在延遲、錯誤等現象,無法及時觸發預警系統。比如,某環??萍脊驹?023年5月因虛假檢測報告而被當地市場監管局處罰。同年8月,該企業在參與某市污水處理設備采購項目時,由于數據推送滯后,財政部門未能及時發現其關聯風險。
加強惡意投訴管理的建議
明確惡意投訴認定標準。在94號令基礎上,將主觀要件設定為單次投訴涉及3項以上非實質性條款,或1年內發起同類投訴≥3次;客觀要件設定為投訴事項經查證不成立且導致采購延誤≥15個工作日,或3次以上投訴事項經查證不成立,同時投訴內容與采購結果存在直接關聯的,判定為惡意投訴。同時,明確惡意投訴的司法認定規則,重點解決程序違法、實質損害、因果關系三大爭議焦點。
創新協同治理機制。一是法院對高頻投訴主體提起的訴訟實行實質審查前置,需提交第三方技術鑒定報告。二是設立階梯式處罰機制。比如,對于首次輕微違規的,處以警告或書面告誡,1年內不得參與同類采購項目;對于1年內2次違規的,處以標的額1%—3%罰款,3年內限制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并列入失信名單。三是強化行業自律。鼓勵行業協會對列入失信名單的企業實施“一票否決”,取消其參與行業評優資格。
構建智能防控系統。一是開發全國統一投訴監測平臺,設置語義分析引擎(運用BERT模型識別模板化投訴文本,對重復提交相似內容的主體自動標記)、時間軸預警(對在法定期限臨界點如開標前1日的集中投訴行為,實時彈窗提示)、關聯圖譜分析(分析投訴人股權結構,識別關聯企業協同投訴行為),從而提升程序性投訴識別的準確率。二是打通跨部門數據接口,實現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與政府采購投訴數據庫的實時共享,對失信方采取系統自動觸發政府采購投訴風險預警,以便財政部門提前介入審查。
(作者單位:浙江省玉環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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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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