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中的本國產品標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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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中的本國產品標準公布
本報訊 記者樂佳超報道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于在政府采購中實施本國產品標準及相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政府采購中的本國產品標準及支持政策。這是完善政府采購制度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政府采購領域外資企業國民待遇的務實行動,對加快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政府采購市場體系,保障各類經營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持續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明確,政府采購中的本國產品標準,是指產品在中國境內生產,且產品的中國境內生產組件成本占比達到規定比例要求,對特定產品還要求其關鍵組件、關鍵工序在中國境內生產、完成。該標準適用于政府采購貨物項目和服務項目中涉及的貨物。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給予本國產品相對于非本國產品20%的價格評審優惠。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政府采購中本國產品政策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條約、協定執行。
《通知》提出,政府采購中的本國產品標準及相關政策將分類施策、穩妥推進。《通知》施行之日起5年內,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在充分征求有關內外資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分產品確定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組件成本占比,以及對特定產品關鍵組件、關鍵工序的相關要求,并根據不同行業發展情況,設置3—5年的過渡期,逐步建立健全政府采購中的本國產品標準體系和動態調整機制。在分產品的中國境內生產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對特定產品關鍵組件、關鍵工序的相關要求實施前,只要是符合在中國境內生產要求的產品,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即視同本國產品。
《通知》強調,政府采購支持政策對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等各類經營主體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不得出臺違反《通知》規定的政策措施,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得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冊地、所有者,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以及其他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通知》還對本國產品相關成本核算的基本規則和爭議處理等作了規定。《通知》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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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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