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賣場何去何從
政采頭條
電子賣場何去何從
——業內人士熱議小額零星采購途徑與模式發展趨勢
■ 本報記者 彭勇琪
政府采購數字化浪潮中,電子賣場曾憑借破解傳統采購痛點迅速崛起,成為小額零星采購的“明星選手”。隨著《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框架協議采購辦法》)落地,部分地區開始取消電子賣場,此舉也引起業內的廣泛討論——電子賣場是否已無法契合當下政府采購監管的需要?它只是轉型路上的“過渡”,還是能與框架協議采購攜手前行?
這場關于小額零星采購模式的討論,正推動著行業尋找規范與效率的新平衡。
小額零星采購的“破局者”
在政府采購領域,小額零星采購曾是監管的“老大難”問題。浙江省政采云數字采購省級企業研究院副研究員徐昕愷提到,在制度建立初期,目錄外限額以下的小額采購由于缺乏明確標準,實際操作中存在混亂和透明度低的問題,腐敗風險較為突出。
“電子賣場將小額采購從‘線下跑’轉變為‘線上辦’,顯著縮短了采購周期,并通過全流程留痕實現了監管的可視化,在降本增效和規范監管兩方面體現出顯著優勢,成了小額零星‘破局者’,迎來了自己的‘黃金時代’。”山西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處長宋介燕在接受采訪時表示。
然而,隨著電子賣場的逐步推開,其內在短板也逐漸浮現:價格虛高問題突出,管理與制度不規范等問題頻出。內蒙古財政廳政府采購處一級主任科員寧靜提到,“目前多數省市政府采購電子賣場采用最低價評分法,且沒有評審專家參與,這種方式難以保障采購質量,也無法有效防范采購風險。”
2022年3月,《框架協議采購辦法》正式施行,明確要求集中采購目錄內的小額零星采購應當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為規范采購提供了新路徑。
宋介燕表示,框架協議采購依托“一次招標、多次履約”的機制,在保持采購便捷性的同時,能夠發揮批量集中的優勢,提高議價能力、降低采購成本,并增強監管可控性,有效解決了電子賣場存在的高價采購、管理不規范等問題,更好地適應當前強化監管與規范采購的要求。
在這一背景下,部分省市開始取消電子賣場。
“互補”而非“代替”
為何部分地方會選擇取消或關停電子賣場?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白志遠指出,這一決策背后是法規沖突與監管空白的雙重驅動。一方面,集中采購目錄內的品目要求執行框架協議采購,與原有電子賣場管理辦法形成法規沖突;另一方面,目錄外、限額以下的交易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部門對違規行為缺乏法定處罰權。目錄內品目存在法規沖突,目錄外品目又缺乏監管依據,成為部分地區關停電子賣場的核心原因。
“框架協議采購的推開并不意味著電子賣場失去價值。框架協議采購和電子賣場在定位、規則與功能上的本質差異,決定了它們無法相互替代。”徐昕愷介紹,電子賣場是個“多面手”,涵蓋網上超市、協議供貨等多個模塊,部分省市還會結合本地實際設立行業專區或政策場館,形態靈活、品類多樣,能適配采購人的多元需求。他強調,網上超市僅是電子賣場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即便部分地方對電子賣場模塊進行調整,也并非全盤舍棄,比如廣東暫停網上商城后,仍保留集采商城、定點集市等模塊持續運營,足見其適配性。
“與之相對,框架協議采購則是小額零星采購中的‘規范標兵’。它主要適用于集中采購目錄內,以及目錄外達到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特定小額零星采購。”白志遠補充道。
宋介燕分析,框架協議采購的優勢集中在“規范”與“高效”的平衡上:兩階段采購模式既實現集中采購的規模效應,又保障小額采購的靈活性;入圍階段設定最高限價,也從源頭抑制了價格虛高問題。
即便框架協議采購優勢顯著,電子賣場的“生命力”依然強勁。宋介燕表示,小額零星采購的“多樣性”需求,讓電子賣場難以被替代,如“特色場館”中非標準化、非高頻次的采購場景,仍需借助電子賣場靈活、高效的優勢。更重要的是,電子賣場還是政府采購數字化轉型的“基礎設施”。長期積累的真實采購數據,能為框架協議采購的入圍標準制定、價格監測等環節提供支撐,二者協同可實現“1+1>2”的效果。
“它不僅沒有落后,反而在小額零星采購與政策功能落實方面優勢明顯。”寧靜說,以內蒙古為例,電子賣場已延伸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與優化營商環境的窗口,如節能環保家居館、燈具館、鄉村振興館等特色場館的建設,體現了平臺在落實綠色發展、鄉村振興等政策上的不可替代性。
“框架協議采購和電子賣場正在形成一種功能互補的關系,即框架協議采購負責規范和管理集采目錄內的小額零星采購,電子賣場轉型后主要負責處理集采目錄外、限額標準以下的、更為零散和不可預見的采購需求。”白志遠補充道。
轉型協同促升級
關于電子賣場的定位,業內始終存在分歧,而這一爭議的背后,恰恰指向小額零星采購模式的優化核心——如何在規范與效率間找到平衡,構建更適配需求的采購體系。
“隨著框架協議采購等更規范、更具競爭性的采購方式的成熟,電子賣場的核心功能似乎正在被替代。”白志遠說,電子賣場需利用新技術新理念來轉型重構。一是填補制度空白的現實需求。框架協議采購并未覆蓋所有小額零星采購場景。對于集采目錄外、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仍然需要一個規范、透明、高效的渠道來避免其回歸到無人監管的“放養”狀態。二是從“替代”到“轉化”。許多地方的實踐表明,電子賣場并非被完全拋棄,而是在向新的模式轉化和融合。例如,北京、浙江等地在原有電子賣場基礎上搭建了框架協議采購模塊,實現了兩者的有機結合。山西省的電子賣場也迭代成為“框架協議采購一體化+特色場館”的模式。這說明電子賣場的前期發展為框架協議采購的推行奠定了良好的實踐基礎,它正在被重構而非消亡。“電子賣場的生命力終究取決于其‘轉型能力’。若不能借助數智化技術、政策功能及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升級為提升政府采購管理績效的現代化平臺,終將被市場淘汰。”白志遠表示。
而要實現這一轉型,宋介燕認為需要“外部協同”與“內部升級”雙管齊下。一方面推動電子賣場與框架協議采購的體系化協同,明確二者互補關系,通過系統對接實現數據共享與流程聯動;同時建立財政部門、集采機構、采購單位與供應商共同參與的協同監管機制,依托《框架協議采購辦法》等制度明確各方責任,凝聚多主體合力以提升政策執行效能。另一方面,電子賣場需主動變革以適配政府采購制度深化要求,核心在于兩大提升方向:一是強化價格監測,實現商品價格實時跟蹤與動態調控。同時加強價格形成機制,明確供應商定價依據與成本構成,防范“高價低質”“低價劣質”問題。二是完善供應商分級管理,建立多維度科學評價體系,實施分級分類管控,對優質供應商給予更多業務支持,對存在問題的供應商加強監管并督促整改,對嚴重違規者列入“黑名單”并依法限制參與采購活動。
專家表示,無論是優化電子賣場,還是推廣框架協議采購,核心目標都是更好地規范小額零星采購。未來,或許并非簡單“二選一”,而是需要結合不同地區采購規模、品類特點與監管能力,探索“電子賣場+框架協議采購”的協同模式。例如,將電子賣場作為框架協議采購的補充渠道,承接非標準化、應急性小額需求,同時通過框架協議采購覆蓋高頻、標準化品類,形成“優勢互補、各司其職”的采購體系。這一探索過程,既需要政策層面進一步明確協同規則,也需要技術層面打通數據壁壘,最終讓政府采購在效率與規范的平衡中持續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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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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