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政府采購“陪標”行為
如何防范政府采購“陪標”行為
■ 歐雨祥 唐蘭芳
在參加政府采購評審過程中,筆者時常會遇到“陪標”現象。陪標就像“演員”,是某些投標人(或招標人)找來湊數的“工具人”,只為讓中標供應商顯得“更優秀”。筆者以投標人找陪標供應商參與投標的情形進行探討。
當某一個政府采購項目投標人很少,滿足不了開標要求,有些供應商為了中標,就會自行找1—2家與自己業務相同的供應商一同參與該項目投標,這些供應商中標以后,會對被邀請參與投標的供應商給予一定的經濟利益或補償。
根據筆者多年的評標經驗,除單一來源采購外,其他采購方式都有可能存在陪標行為,尤其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和采購項目第二次評標中出現較多。
陪標行為出現的原因分析
采購項目出現陪標行為,主要是為了“滿足有3家投標人才能開標、評標”的要求。為什么有些供應商愿意參與陪標?筆者認為,其一,《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開標”,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合格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評標”。為了達到這一要求,對于投標人不足3家的采購項目,一些投標人不得不邀請陪標供應商來參與投標。其二,陪標供應商可以獲取一定的報酬。想要中標的供應商中標后,一般會按照事先談妥的條件,支付給陪標供應商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答謝和補償。其三,相互幫襯。比如,A和B公司相互約定“這次你中,下次我中”,大家利益共享。其四,其他利益驅使。
如何發現陪標行為
陪標行為十分隱蔽,如何發現和判斷陪標行為?筆者認為,在投標報價方面,陪標供應商的投標報價一般會比較高,這樣其價格報價得分就會相對較低。在商務評分方面,一些陪標供應商有意將相關材料不提供,自動放棄可以得分的項目。在技術評分方面,陪標供應商對要求編寫的相關實施方案內容故意不寫完整,不是漏項就是寫得過于簡單,有的甚至是答非所問,因此技術打分也得不了高分。上述報價、商務和技術三項打分都得不了高分,想要中標的供應商順理成章成為第一中標候選人,達到了中標的目的。
防范陪標行為的對策建議
如何減少和防止陪標行為發生,筆者建議,一是加強政府采購意向公開。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方便供應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購信息。二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設置商務、技術指標。壓實采購人主體責任,依法、合規、合理設置參數。不要設置一些過高要求的參數指標,故意提高門檻,將一些小型和微型企業擋在門外。三是提高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業務水平。評審專家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好甄別工作,既不得隨意斷定陪標行為,但又不能輕易放縱,如果有明顯的證據表明是陪標行為,評審專家應積極主動向監管部門反映。
(作者單位:湖南省永州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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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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