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防治政采非法代理維權長效機制
【聚焦惡意投訴】
構建防治政采非法代理維權長效機制
■ 黃民錦
政府采購非法代理維權(以下簡稱非法代理維權)是指不法分子(即極個別人或某些黑色中介機構)利用法律法規漏洞,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幫助維權為幌子,通過虛假承諾,哄騙或誘導落標供應商提供所謂的維權代理服務的非法行為。比如,個別中介機構以維權咨詢為名,組織供應商對多地不同采購項目反復發起質疑、投訴,鼓勵當事人進行“訴訟持久戰”,再以撤訴為條件獲取不正當利益。時至今日,其手段花樣翻新,日趨隱蔽復雜,呈現職業化、市場化趨勢。
堅決防范和打擊非法代理維權,斬斷利用非法代理維權套利的“黑手”,既是維護政府采購市場正常秩序和供應商合法權益的現實需要,也是弘揚誠實守信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
全面認識非法代理維權本質特征
——表層特征。不法分子往往披著“隱身衣”,深諳部分落標供應商想“逆天改命”、渾水摸魚的心理。他們打著專業維權的旗號,表面上仗義執言,以“真維權”面目出現,信誓旦旦聲稱要為供應商維權、討回公道。實際上,他們或罔顧事實,捏造材料、虛構(隱匿)事實、偽造證據和法律文書;或對采購文件斷章取義,拼湊質疑、投訴材料;或威逼利誘。無論這些套路包裝得多么華麗誘人,其共同特點是利用信息不對稱以及供應商急于解決問題的焦慮心理,進行欺詐、惡意投訴和虛假訴訟。
——內核特征。非法代理維權是以維權之名,行違法之實,是一種欺騙性、隱蔽性、迷惑性較強且危害性不容忽視的違法行為。它將合法業務與非法業務混雜,難以識別。非法代理維權具有直接危害和間接危害雙重特征,既占用有限監管資源,也破壞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其本質核心是非法維權,是對契約精神和法治原則的破壞。
——危害性特征。非法代理維權已成為惡意投訴的頑疾痼癥,是“內卷”與“躺平”畸形文化及極端利己主義的產物。當非法代理維權演化成一個行當、一門生意,正當合法維權難免被扭曲,供應商合法權益也會受到侵害,政府采購聲譽自然受損,行業良性發展的根基必然遭到侵蝕。
運用系統化思維防范非法代理維權
有效防范和糾治非法代理維權,需要運用系統化思維,從法治威懾、制度約束、行為引導、數字賦能等多維度構建防治長效機制。
——強化查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一是監管機關應加大執法辦案力度,依法打擊非法代理維權行為,堵塞其可乘之機,提高其違法成本,降低其非法收益。
二是加強以案示警。通過公布警示案例,揭開假維權套路,撕開“包贏”面具。同時,充分利用反面教材,開展現身說法式的警示教育宣講會,達到“處罰一個、教育一片、警醒多數”的效果。
三是強化執法協作。非法代理維權涉及刑事、民事兩大領域,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具有發現難、查證難、移送難、協調難、追責難、查辦難等特點。建議搭建與司法機關的溝通機制,暢通政府采購法與刑法銜接渠道。此外,要建立健全問題線索移送機制。對涉嫌詐騙勒索、虛假訴訟等犯罪行為的非法代理維權,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重大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上級監管機關可提級管轄,嚴查嚴辦。
四是拓展社會監督渠道。建立更便捷、反饋更快的非法代理維權行為舉報渠道。比如,公開舉報電話,讓廣大供應商成為無處不在的監督員。
——細化制度約束,夯實長效根基。防治之道,關鍵在于精準打擊。筆者認為,對于非法代理維權,無論是立法的明確性還是法律責任的完備上,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比如,《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七條以列舉的方式對虛假、惡意投訴進行了定義,但對非法代理維權行為存在監管盲區。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新型政府采購職業打假人披上“合法”外衣,以代言人身份更易突破滯后于時代要求的法規防線,傳統治理手段面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挑戰。因此,筆者建議,在建立非法代理維權新型法律規制模式尚需時日的情況下,可明確非法代理維權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法律性質、利益侵害屬性、損害賠償、處罰種類及標準等,劃定非法代理維權不可為的“紅線”,明確維權“能”與“不能”的界線。同時,還應考慮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對職業法律人參與非法代理維權的制裁力度,進一步增強打擊震懾效果。
——加強心理建設,培育誠信采購文化。一是培育理性平和心態。非法代理維權之所以有生存土壤,是因為部分心態失衡的落標供應商存在較為嚴重的“政府采購情緒反向心態”——對非法代理維權本應憤怒卻向往,本應抵制卻迎合,本應譴責卻認同。筆者認為,要引導供應商培育理性平和心態,內心自覺自愿認同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原則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市場經濟價值觀和義利兼顧的道德觀。
二是加強宣傳教育。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讓更多供應商了解參與非法代理維權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供應商應牢固樹立法治觀念,提升風險意識與法律素養,依法維權,堅決向非法代理維權說“不”,切勿輕信“包贏”承諾。總之,要引導供應商反對走極端、行偏激的維權行徑,做自覺維護政府采購市場、凈化政府采購生態的踐行者和守護者。
三是關注情緒疏導。有關部門在處理解決政府采購案件時,可多做因勢利導、釋疑解惑、理順情緒的工作,避免生搬硬套法律條文、機械式執法。通過整治非法維權亂象,推動供應商增強合法維權意識,提升其對政府采購的信任度。
——強化數據賦能,讓防治更有智慧。數據作為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基礎,已深度融入政府采購治理的方方面面。筆者建議,充分利用各類信息數據資源,豐富防治非法代理維權“工具箱”。比如,借助“采購云監督平臺”構建動態更新、分類分級的數據資源管理體系。通過大數據對惡意投訴苗頭及時預警,從而發現非法代理維權的蛛絲馬跡。全面采集非法代理維權行為相關數據,提取關鍵詞,分析異常投訴和訴訟。建立舉證洞察、套路識別等模型,打造線上線下聯動機制,推動跨部門、跨區域、跨層級數據流通和運用,實現平臺聯通、數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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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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