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優化評標專家選擇
【一線思考】
如何優化評標專家選擇
■ 崔元良
評標專家是政府采購領域和招投標領域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對于評標專家的管理,當下主要以依法建立評標專家庫的形式進行集中統一管理。根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等文件,筆者認為,評標專家庫中的專家主要承擔的是技術和經濟等方面專業技術的評價。
專業技術職稱應是評標專家入庫的先決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的職責就是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各投標人所提供的投標文件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審意見。筆者認為,符合相關履職要求的前提是《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所規定的“評審專家應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從2019年印發的《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可知,職稱評審是專業技術人才聘用、考核、晉升的重要依據,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以及自由職業者都適用。因此,筆者認為,專業技術職稱必須成為評標專家入庫的先決條件和必備條件。
公職人員不應成為評標專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定》及其他國家關于公務員管理的有關制度規定和相關政策要求,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不得申報職稱評審。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與專業技術人才職稱,可以按照規定進行互認轉換。此外,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也就是說,專業技術公務員被聘任為評標專家時,必須經有關機關批準。因此,筆者認為,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相關人員并不適宜成為政府采購或工程招標投標的評標專家。
此外,筆者對比《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和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發現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處罰懲戒性更強。就身份而言,評標專家中的公職人員,在評標過程中是以個人行為履行兼職工作,并非行使公權力的政務行為。
結合評標專家被圍獵的違法亂紀行為,筆者認為,擔任公職的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存在行賄受賄行為,完全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原因如下:一是在評標專家入庫過程中征得單位同意才被列入庫的;二是具有公職人員的身份,且具有行賄受賄的結果。
因此,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情況下,有必要將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納入評審專家庫,從而擴大評標專家隊伍,保障專家評審的專業性。
人工智能評審必將成為未來評審首選
《國務院關于深入實施“人工智能+”行動的意見》提出,要推動人工智能與經濟社會各行業各領域廣泛深度融合,重塑人類生產生活范式,促進生產力革命性躍遷和生產關系深層次變革,加快形成人機協同、跨界融合、共創分享的智能經濟和智能社會新形態。筆者認為,推進人工智能評審機制,有利于進一步實現評審的公正性。一方面,能夠避免專家的“圈子化”“地域化”;另一方面,能夠結合招標人的個性化需求設定規范的招標內容,避免人為操縱的空間。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應優化評標專家的選擇,同時注重人工智能的運用,將專家從繁瑣的文件閱讀中解脫出來,成為真正審核把關的專家。
(作者單位:西藏自治區氣象局機關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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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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